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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如何做无罪辩护争取不逮捕?

时间:2018-12-25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如何做无罪辩护争取不逮捕?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侵犯软件著作权不逮捕难点在于复制发行软件的行为隐蔽性强、收集证据难,公安机关一般为了取证也会做出逮捕的决定。侵犯软件著作权罪中,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程度不严重、能保障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不在出现犯罪的危险,则没有逮捕必要,依法不逮捕。依照上述规定,如何在涉及侵犯软件著作权罪辩护时更好的就案件本质进行法律辩护,争取做到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无罪辩护呢?

  一、什么情况下检察院会做出不逮捕决定呢?

  1、完全不构罪的,不捕;

  2、证据不足的,不捕;

  3、无逮捕必要的,不捕。

  二、侵犯软件著作权罪不逮捕意味着什么?

  首先,必须明按照正常程序,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应释放犯罪嫌疑人,但被释放,并不代表“人就没事了”。公安机关可能变更强制措施方式,依法对其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其次,检察院接下来还要审查起诉,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最后,如果提起公诉,最终判决需要刑事处罚的,还是得执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被判处实刑,还是被判处缓刑、拘役或者管制,那将由法院判决。

  三、那么在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案件中,为什么要争取不逮捕决定呢?

  理由有三:

  1、争取时间联系软件著作权律师。这个决断犯罪嫌疑人在争分多秒地与获得软件著作权律师的积极、合法的法律指导的好时机,同时应当及时固化证据,与律师商量如何组织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是否构成侵犯软件著作权罪关键在于证据的组织,如果“人在里面”,很多技术上或经营上的一手信息,软件著作权律师无从清晰得知,很难从中提取技术秘密点进行抗辩。

  2、免受牢狱之灾。比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方式,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需要在看守所执行,对于可能判处无罪的犯罪嫌疑人来说无疑是一种煎熬;

  3、对于企业而言,如果核心领导层被刑拘逮捕,则会影响整个公司的决策,公司会陷入管理混乱的局面,最后就算被判“无罪”,企业也早已被竞争对手“打垮”。

  4、严重影响企业信誉及形象。企业涉及软件著作权纠纷很常见,但一旦启动刑事程序,而且人被抓了,竞争对手绝对会利用“舆论审判”的优势,大肆宣传被告公司侵权。

  四、归结“无逮捕必要”的条件

  1、从犯罪的性质看罪行的危险性。即对社会的危害性。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犯罪性质严重程度,一般而言犯罪性质严重、手段残忍、动机卑劣,应当成为考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的危险性的一个必要因素,这是“无逮捕必要”的先决条件。

  2、能够保障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作到随叫随到,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不可能出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自杀、报复、隐匿证据及毁灭证据的行为,或者通过其他人向被害人施加压力,干扰证人作证及串供的可能。这是“无逮捕必要”的必备条件。

  3、不再出现犯罪的危险性。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投案自首、坦白交代有立功表现的,对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中止,对于初犯、偶犯、从犯、帮助犯、胁从犯、罪行较轻的人犯和青少年犯以及证明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可能再次实施犯罪或者继续犯罪。这是“无逮捕必要”的基础条件。

  4、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况,把握其人身危险性。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这是“无逮捕必要”的法律规定条件。除此之外,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者年迈体弱之人,由于年龄关系,其人身危险性一般较小,也可按“无逮捕必要”来处理;在校学生犯罪如果认罪态度好,有一定的帮教措施,也可以考虑按“无逮捕必要”来处理。严格掌握“无逮捕必要”的条件,公平公正执法,保证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的恰当运用。

  五、争取侵犯软件著作权罪不逮捕的“秘诀”

  我本所代理的侵犯软件著作权罪被告无罪辩护经验中,总结出以下两招“秘诀”:

  1、否定构成软件著作权,组织有利于被告方的“新”证据。

  我国司法界在认定计算机软件是否侵权所采用的标准是按照思想、表达二分原则来进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帝慧科技告诉及连樟文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通过(1999)知监字第18号函确定了以下的认定标准:

  (1)对不同软件进行比较应该将源代码和目标代码进行实际比较,而不能仅比较程序的运行参数(变量)、界面和数据库结构。因为运行参数属于软件编制过程中的构思而非表达,界面是程序运行的结果,非程序本身,数据库结构不属于计算机软件。

  (2)不同环境下自动生成的程序代码不具有可比性。“思想、表达二分”,是指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思想、表达二分”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准则,同样适用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通过思想、表达的划分,排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是认定侵权行为的主要阶段。

  2、形成完整、有逻辑的无罪口供,不能让公检法机关抓包。如果企业没有实施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行为“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软件著作权,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软件著作权”,那么在公安机关记录犯罪嫌疑人第一份口供之前,必须形成清晰的逻辑;同时,如果发现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或诱导逼供的行为,则要及时向律师求助,律师的最大作用就是在犯罪嫌疑人录口供前要为犯罪嫌疑人打强心针。合法合理地描述案件事实。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是全国最早开办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之一,作为具有高度专业集中的律师事务所,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结合上百起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办案经验,擅长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等领域。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锐意进取,成为了国内侵犯商业秘密罪领域被广泛认可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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