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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应对策略

时间:2018-12-25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应对策略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一般而言,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主要是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但实际的计算机软件侵权诉讼过程中,通常会作为权利人来讲,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应对工作,以便在诉讼中赢得主动。

  (一)确定有利的管辖法院

  诉讼管辖的问题往往涉及到诉讼成本、诉讼策略、以及诉讼结果的成败,作为原告来讲应当予以重视。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院管辖可以减少人为干扰,降低诉讼成本,使诉讼得以顺利进行。诉讼管辖一般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但原告可以通过某些方法将自己住所地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比如:增加一个被告(该被告的住所地在原告处),或者利用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二)全面细致地收集证据

  任何一起诉讼案件,证据都是关键。法庭判断侵权与否的前提是查明法律事实,而法律事实是通过证据反映的,证据的缺失会导致整个诉讼的失败。

  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原告方的证据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1. 原告权利证据,证明原告对涉案商业秘密享有权利,并可以作为原告提起侵权诉讼;2. 被告侵权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3. 损害赔偿证据,证明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的实际损失,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

  这里对权利证据和侵权证据的收集是关键。计算机软件侵权诉讼中,原告败诉的原因很多,但由于权利证据和侵权证据的缺失导致维权失败的情况占了绝大多数。对于权利证据,原告在收集整理的过程中应始终贯穿一个原则,即要证明自己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以及商业秘密的形成过程。比如,软件研发过程中的需求分析、功能设计、系统设计、程序代码和文档编写、程序测试等阶段的书面材料或电子资料,同时还要证明自己对上述开发阶段所产生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对于计算机软件侵权证据,原告主要应从两个方面收集证据,即被告有接触原告商业秘密的可能性,且在生产经营中使用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比如:被告企业的员工是从原告处跳槽过去的,而该员工在原告处从事的是软件核心技术的研发,在该员工到被告处工作后,被告在较短时间内也完成了同样功能的软件研发,且使用了原告不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也就是说,原告侵权证据应围绕着“接触+实质相似”的原则进行收集。

  (三)在诉讼前后,做好计算机软件侵权证据保全工作

  证据保全,是民事诉讼法上的一个概念,它是指为了防止证据的自然灭失、人为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经诉讼参加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对民事诉讼证据预先加以收集和固定的制度。因此,在民事诉讼中,有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只有人民法院。在软件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原告囿于取证的困难,往往会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保全的证据大多是依靠自身力量难以取得的证据,比如:被告处计算机硬盘中的源程序、软件设计文档、被告客户名单资料、财务凭证、发票等等,这些都是原告赢得诉讼的重要证据材料。

  还有一种证据保全工作,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证据保全,而是由原告委托公证机关进行的公证保全。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强制要求对证据进行公证,但经过公证的证据材料具有很高的证据效力,特别是在审理计算机软件案件中,由于软件的可修改性及灭失后的难以恢复性,都凸显出公证保全证据的重大意义。常见的公证保全主要有:对原告软件研发资料的公证、对来往电子邮件的公证、对被告网站的公证、对购买被告软件产品过程的公证等。

  (四)正确寻找、合理确定软件产品中的秘密点

  秘密点的确定是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原告在法庭上首先要明确的问题。所谓秘密点,就是软件产品中不为公众所知悉、被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能给权利人带来利益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的具体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明确了原告应当就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进行举证。

  软件产品的秘密点往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寻找:

  1. 需求分析阶段形成的用户意见。这些意见可以作为软件升级或修改的重要参考,对完善软件功能有着重要作用。

  2. 软件功能设计文档。软件的功能设计是为满足用户使用要求,而对软件产品需要具备的各项功能进行的系统安排。这些文档在软件没有公开销售前,其内容是非公知的。

  3. 系统设计中的技术方案。无论是软件整体的结构、顺序、组织的特征,还是包含软件具体模块功能实现的低层设计,通常由于隐藏在程序代码背后,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4. 客户名单。客户名单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在正确寻找秘密点的前提下,还要合理确定秘密点的数量。秘密点不在乎多,而在于精。秘密点要始终与原告方的证据相配,对于没有证据证明的秘密点,最好放弃,以免在后面的诉讼中陷入被动。所以,秘密点的确定要重点突出,这样才有利于在诉讼中集中优势兵力。所以,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有效的技巧是择其重点进行攻击。

  (五)重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司法鉴定程序

  软件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大多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就目前我国法院法官的知识结构来看,具有技术和法律双重背景的人才并不多,特别是通晓法律又熟悉软件开发的法官更是凤毛麟角。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遇到难以把握的技术问题,往往求助于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就是由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鉴定机构就法院委托鉴定的涉案技术等专业问题提供咨询服务的过程。企业在涉及到司法鉴定的问题上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就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实践来看,司法鉴定的结论对案件最终的走向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尽管司法鉴定的项目很多,但具体到软件产品的鉴定,主要有以下两类:一是鉴定原告软件产品的秘密点在某一时间节点前是否属于非公知信息(一般称作“非公知鉴定”);二是被告软件产品研发是否使用了原告所述的秘密点(一般称作“同比鉴定”)。在司法鉴定程序,原告应当注意鉴定人员是否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比如:鉴定人之一与被告有利害关系,足以影响公正判断。另外,原告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尽可能多的鉴定材料,尽量配合鉴定人员的工作,以使鉴定得以顺利进行。

  (六)尽量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商业秘密侵权纠纷

  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周期短则几个月,长则几年,如果是涉外诉讼,周期更长。作为诉讼当事人来讲,长时间的诉讼周期,对双方都是不利的。所以,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和解。中国人历来倡导“和为贵”。如果能够和解结案,不但节约了诉讼成本,而且可以把更多的精力放到企业的发展中来。倘若原、被告双方能够以此为契机走向合作,那是最好不过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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