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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鉴定应当怎么选择鉴定对象,以应对不同的软件侵权?

时间:2018-12-2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鉴定应当怎么选择鉴定对象,以应对不同的软件侵权?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需要借助软件著作权鉴定以及鉴定意见,才能对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判定,离开软件著作权鉴定,将很难认定是否构成软件著作权侵权。在不同的软件侵权中,软件著作权鉴定怎么选择鉴定对象?

  1、在被告接触源代码,且原告也能提供源代码的情况下,软件著作权鉴定首先将原告源程序编译成目标程序,因为源程序是软件开发者身份的证明。如果该源程序无法编译成目标程序,则原告有可能因无法证明其设计开发了相应程序而承担不利的后果。

  2、如果被告提交了源程序,应当确定被告源程序与涉案目标程序的关系,即同一性问题,如果满足同一性,则直接将原被告双方的源程序进行比较,构成实质性相似则侵权;如果原被告双方的源程序比较结果,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则不构成侵权。

  3、如果被告未提交源程序,在进行软件著作权鉴定时,将原告编译后的目标程序与被告目标程序进行比较,构成相似则构成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

  4、如果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接触过其源程序,在原告源程序无法编译或编译后目标程序与被告目标程序不相似时,如果被告提交有源程序并与其目标程序之间满足同一性,此时的软件著作权鉴定还应比较双方的源程序。

  5、 如果被告源程序与涉案目标程序不满足同一性,则与被告未提交源程序时采取的方式相同,即将原告编译后的目标程序与被告目标程序进行比较,构成相似则构成侵权。

  综上,长昊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由于程序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言序列,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源代码与目标代码之间的特殊关系,原告、被告能否提供源代码以及原告源代码是否能够编译,被告的源代码与涉案目标代码是否具有同一性,在这些不同的情况下,选择不同的鉴定对象进行软件著作权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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