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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触犯了软件著作权侵权能否避免被起诉

时间:2018-12-2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触犯了软件著作权侵权能否避免被起诉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软件著作权侵权,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管理法规,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软件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软件著作权律师根据多年办案经验,总结出两大类侵权行为。

  (一)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二)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犯软件著作权罪是否必然被起诉一问题是值得商榷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认为这取决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的情节。那我们来看看不起诉的种类,不起诉是指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或者经两次补充侦查尚未达到起诉条件,而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结果之一,具有终止诉讼的法律效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第142条的规定,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类。1.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是法律规定的应当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规定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遇到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只能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法定不起诉有以下六种情形:(1)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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