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律师浅析海关保护著作权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也叫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1994年9月,我国开始对知识产权实施边境保护,目前,我国海关已经建立起一套包括报关单证审核、进出口货物检验、对侵权货物的扣留和调查、对违法进出口人进行处罚以及对侵权货物进行处置等环节在内的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
2014年中国海关共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2.7万余次,查扣进出口侵权嫌疑货物近2.4万批,涉及商品近9200万件,较2013年同比(以下同)分别增长14.03%、16.59%和21.09%。
2014年中国海关查扣的侵权嫌疑货物呈现以下特点:
(一)以海关依职权主动查扣为主。
海关主动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2.3万批,涉及商品9千余万件,分别占全年扣留批次和商品数量的99.9%和98% ;
(二)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主。
海关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涉及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等多种类型,其中涉及商标权的货物达8900余万件,占扣留商品总数的96.9% 。
(三)集中在出口环节。
海关在出口环节扣留侵权嫌疑货物逾2.3万批,占全年扣留批次的96.5%,同比增长16.33%;涉及商品9100余万件,占全年扣留商品数量的99.6%,同比增长21.24%。
(四)以消费类商品为主。
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主要是烟草制品、轻工产品、化妆护理产品、服装、五金机械、鞋类等商品。与2013年相比,医疗器械、烟草、珠宝首饰、化妆护理用品、存储介质等商品有较大幅度增长;五金机械、药品、帽类、通讯设备、玩具、食品饮料、箱包等商品则下降幅度较大。
(五)邮递和海运是查获侵权货物的主渠道。
海关在进出境邮递渠道共查扣侵权嫌疑货物近2万批,约占全年扣留批次的80.2%,同比增长33%。在海运渠道查扣侵权嫌疑商品近8900万件,约占全年扣留商品数量的96.3%。
我国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条例》中规定的海关保护范围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就是说进出境货物中涉及者三个范围的知识产权,都可以使用这个条例由海关进行保护。因此,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著作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海关保护。
申请人请求海关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申请作为备案,备案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著作权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法定发表人、主要营业养所等;2、作品的名称、内容、产生作品的时间;3、有关货物的名称和产地;4、被授权或许可使用著作权的人;5、与货物有关的主要进出境海关、进出口商、主要进出境海关、主要特征、正常价格等;6、已知的侵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主要进出境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此外,申请人还应当附送身份证的复印件或作品登记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