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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关于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四大缺陷

时间:2018-12-2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关于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四大缺陷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以及相关的文档。计算机软件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类特殊作品。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迅速发展,计算机软件也如同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同时因为相关立法上存在滞后性等原因也滋生了一系列的问题,最严重的是盗版现象猖獗。

软件受著作权保护,同时我国还专门制定了保护软件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但对软件著作权保护仍然存在缺陷,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形式,而不保护作品内容。

而软件作品与传统的作品有所不同,其实质只是纯粹的科学原理和抽象的公式,是自然规律的直接反映,不同软件具有相同实质,软件间的区别大部分就在于“构思”。软件作品的构思不受保护,只有作品的表现形式受保护,即程序代码受保护,但若一软件作者费尽苦心独具匠心编写的程序“构思”或“创意”被他人抄袭,他人利用另一种编程语 言“翻译”其作品(由于技术进步,可能出现以说明书等文字材料为基础复制软件的事件),按现行著作权法,创作人的“脑力”无法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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