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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据保全条件

时间:2018-12-2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据保全条件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若要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那么证据的收集非常重要,收集的证据如何进行固定、保全,又关乎到整个案件的胜败。   

        计算机软件一般以电磁形式储存信息,变更和毁灭相当方便,且不易察觉,因此它作为证据具有较大的脆弱性和隐蔽性。另外,大量的软件侵权复制在企业内部完成,并在企业内部使用,这给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侵权当事人大多也不会如实承认其实施侵权行为或主动披露侵权证据以及表明复制数量的有关财务帐册等证据。

  计算机软件侵权证据保全程序:保全计算机软件源程序、目标程序。原则上,保全人员多采用闪存、移动硬盘等介质现场复制。

  (一)提供权利证明并说明其基本情况,以证明自己是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

  (二)提交初步的证据或材料。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很难取得最终用户是否为软件非法复制者的直接证据,但至少要向法庭提交以下初步证据或材料:

  1、申请人授权用户或者比较大的授权用户中不包括被申请人;

  2、已经收集到的关于被申请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详细线索;

  3、被申请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具体地点和使用设备;

  4、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主要特征以及证据鉴别的基本方法。

  (三)提交证据表明,在向法院提出申请以前,为获取相应证据,已经采取了其他措施并付出了努力。

  (四)按法庭要求的方式和数额,提供相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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