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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怎么认定侵犯软件著作权罪主观上是否存在侵权故意?

时间:2018-12-2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怎么认定侵犯软件著作权罪主观上是否存在侵权故意?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在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中,其中主观方面的要件,要求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且这种故意多体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道是对他人软件著作权的侵犯,而故意追求这样的结果。但在具体的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案件中,怎么认定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呢,我们以深圳市方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指控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案件为例,进行分析。

  深圳市方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多名员工曾在深圳市艾曼达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后这几名员工先后从深圳市艾曼达科技有限公司离职,成立深圳市方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并经营与深圳市艾曼达科技有限公司相同的业务——机顶盒。后深圳市方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侵犯软件著作权罪为由,对深圳市方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多名员工提起刑事控告,要求追究深圳市方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多名员工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刑事责任。

  深圳市方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多名员工涉嫌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先被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被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证据材料,上述犯罪嫌疑人再次被刑事羁押,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受托处理本案,先后准备了一系列证据材料,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对上述犯罪嫌疑人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可谓一波多折,在认定是否构成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时,我们首先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犯罪故意,是否追求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被侵犯的直接后果。结合本案,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汪红丽律师作为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对第一被告人是否主观上存在犯罪故意,辩护如下:

  1、第一被告人从没想过也没干过“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离职原因属于对当时工作或者工作环境的不满,创意想法无法得到发挥,没想过做什么怎么做,只有一些成立公司的想法,更没有故意从VLC获取对方公司的任何信息,遗留下忘记删除的都是从来没用过的。

  2、第一被告人在2012年3月底购买了艾曼达股份,基于对企业的发展信心,支付人民币80,000余元进行购买被害单位的股权。根据控方指控,如果第一被告人预谋离职的时间系2012年5月起,而该时间点距第一被告人花费大笔资金款项进行购买被害单位仅间隔两个月,这明显于客观逻辑及生活常理不符。

  3、如果第一被告人是预谋去成立公司并且窃取他商业秘密情况,那方果与VLC共同的功能部分,例如点播、直播、升级、广告等。完全直接拿VLC代码来用,但实际上,第一被告人自研的服务器端代码有3万多,排除开源框架的部分,也有2万以上代码,通过鉴定报告可以看出,这些代码根本没有在同一性的鉴定范围内。
  由于每个案件有各自的特点,每个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侵犯主观故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结合案件事实情况进行分析,不能脱离案件单方面主观认为。况且,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主观要件的认定,本身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因此辩护人在就犯罪故意是否存在进行辩护时,更应当注意以客观事实和客观证据来支撑,切勿以主观论主观,无法说清楚的状况。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所为您提供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主要包括: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擅于打造完整扎实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链。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等,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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