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律师浅谈如何完善著作权人的权利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随着计算机的广泛应用,计算机软件业进入了蓬勃发展的阶段,给著作权人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但与此同时,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也有上升的走势,从而给著作权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侵犯著作权犯罪中著作权人遭受的主要是经济利益上的损失,犯罪行为人实际获得的非法利益要比其给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失少很多,所以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刑法不仅要惩罚和预防犯罪,也应该将目光放到如何使著作权人的损失降到最低。就如TRIPS协议开篇所言:“知识产权属私权,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从根本上是为了保护权利所有人的利益,如果权利人没有从诸多救济途径中真正获得利益,救济就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
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在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案件中,对于著作权人权利的救济主要有以下两种途径:第一,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从这项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只有当犯罪分子获得的是著作权人的合法财产才会及时返还给著作权人,但由于侵犯著作权罪较其他普通的财产犯罪有所不同,犯罪分子通常不是直接从被害人处取得财物,其取得利益的方式表现为侵权复制品及其复制工具,所以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对因侵权复制品而获取的财物,只能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而著作权人在这种情况下是很难获得经济赔偿的。第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收效并不完全。首先,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中,其最主要的还是刑事诉讼,而民事诉讼只是配角而已,在同等刑事诉讼案件的数量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就会增加法官的工作量,这就可能导致法官将其主要精力投入到刑事诉讼方面,对于民事诉讼投入的精力较少。其次,由于侵害著作权犯罪的案件中所造成的损害可能是无形的,著作权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也是较为复杂的问题,一般的刑事法官因接触较少、缺乏经验等可能会影响到损害赔偿的认定结果。
从上述途径我们可以看出,在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案件中,刑事程序对著作权人权利的救济保护并不充分,所以很多的著作权人为了能更为有效的减少自己的损失,宁愿舍弃刑事上的保护,而是转向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获得保护。基于这种情况,我们可以考虑运用《刑法》来规制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使其既可以达到惩罚犯罪分子的目的,又可以对著作权人有实质性的补偿,从而可以调动著作权人与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