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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律师浅谈“合法来源”

时间:2018-12-2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律师浅谈“合法来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商品销售者作为流通环节的主力军是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经常被诉的对象,合法来源抗辩也是其在诉讼中提出的较为常见的抗辩事由,然而对销售者能否适用合法来源抗辩问题在实践中却存在着分歧。

  对于合法来源的审查,应该把握到什么程度,目前法院采取的态度也宽严不一。有的法院提出了较为严苛的要求,将主观状态作为合法来源的前置审查条件,同时还要求销售者对所售商品的权利来源也予以审查,已突破了合法取得的范畴。而有的法院则采取了相对宽松的态度,只要所售商品是通过合法渠道取得,采购时对卖家的营业执照进行了审核即可,无需对作品权属本身进行审查。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看来,《著作权法》对出版者与制作者规定了"合法授权"的抗辩,而对发行者或出租者规定了"合法来源"抗辩,其立法目的是显而易见的,就是要对不同主体的举证责任进行区分,对于直接制作侵权作品的主体要求比较严苛的举证责任,而对于间接侵权者则处以相对较轻的举证责任,由于两种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不一样的,故其所应尽的注意义务也是不同的。故"合法来源"应当理解为有合法的取得渠道,不需要其保证作品本身合法。只有这样才能使承担不同社会角色的主体所获得的收益和所承担的风险形成正比,从而保证各方权利与义务的失衡。当然,对于不同的销售者所需承担的举证义务也应有所区分,如批发商要比零售商课以更严格的义务,大型连锁超市与个体工商户相比也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免除责任的意思是不是说完全不需要承担责任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提醒你这种想法是错误的。真正含义上的免除责任是指免除的是赔偿责任,而非其他民事侵权责任。《商标法》和《专利法》都明确规定了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合法来源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而《著作权法》则规定 :如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则应承担法律责任。这两种表述,看似近似,但从法律逻辑学的严格意义上讲是不完全相同的。在《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即使证明了合法来源,也不能得出免除其法律责任的结论。《著作权法》第 53 条的法律命题是:非 A,则 B,从逻辑学角度,可以得出的结论只能是:非 B,则 A,而不能得出 :A,则非 B.也就是说,从现有著作权法的规定上能够推断出来的结论是 :如果销售商不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其前提是能够证明合法来源抗辩的,但是不能够得出:能够举证合法来源,就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证明合法来源仅是其不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这显然与商标法和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有着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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