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明知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共犯论处。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因侵犯著作权罪与非法经营罪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所以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再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同理,因侵犯著作权罪规定了 “发行”侵权的情形,而《著作权法》对“发行”含义的规定包括销售,所以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再适用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关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故而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不再实行数罪并罚。
对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人的悔罪表现,暂不执行刑罚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具体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而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对于侵犯著作权罪,均应当根据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犯罪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六部委规定》以及《刑诉法解释》均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以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 单位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依据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因此其他司法解释关于“三倍”、“五倍”以及不同的数额、条件的标准不再适用。作为具备二十年法律经验,经历风雨兼程,走到如今,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全省领先的案件库,全国领先的取保候审率,缓刑判决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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