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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律师介绍软著侵权如何适用缓刑制度

时间:2018-12-2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律师介绍软著侵权如何适用缓刑制度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规定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亦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情形。“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包含单独复制、单独发行、复制并出租、复制后向特定人销售。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 “发行”。

  本罪中“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 “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注:非一千张(份)】(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注:非一千张(份)】 (四) 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两年内又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的;(五)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罪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注:非五千张(份)】(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注:非五千张(份)】(四)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或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

  “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著作权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多次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以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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