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怎么用源代码、目标代码进行软件著作权鉴定?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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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鉴定的对象为代码,代码无外乎包含2种代码形式,分别是源代码和目标代码,在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有时候有源代码,也有目标代码;有时候有源代码而没有目标代码;有时候有目标代码而没有源代码。因此,针对不同的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由于是否出现源代码、目标代码不同,软件著作权鉴定也变得有所不同,但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软件著作权鉴定主要是针对源程序进行鉴定,在源程序无法获取的情况下,对目标程序进行鉴定。
2、如果被告提交了源程序,应当确定被告源程序与涉案目标程序的关系,即同一性问题,如果满足同一性,则直接将原被告双方的源程序进行比较,构成实质性相似则侵权;如果原被告双方的源程序比较结果,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则不构成侵权。
3、如果被告未提交源程序,在进行软件著作权鉴定时,将原告编译后的目标程序与被告目标程序进行比较,构成相似则构成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
4、在被告接触源代码,且原告也能提供源代码的情况下,软件著作权鉴定首先将原告源程序编译成目标程序,因为源程序是软件开发者身份的证明。如果该源程序无法编译成目标程序,则原告有可能因无法证明其设计开发了相应程序而承担不利的后果。
5、如果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接触过其源程序,在原告源程序无法编译或编译后目标程序与被告目标程序不相似时,如果被告提交有源程序并与其目标程序之间满足同一性,此时的软件著作权鉴定还应比较双方的源程序。
6、如果被告源程序与涉案目标程序不满足同一性,则与被告未提交源程序时采取的方式相同,即将原告编译后的目标程序与被告目标程序进行比较,若相似则构成侵权。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中的一种行为,并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的,就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不只是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而是同时实施了两种以上的行为,从而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在处理上述情况的时候,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前述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为,仍只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罪,而不能数罪并罚,行为人实施的多种犯罪行为,可以作为该罪的量刑加重处罚情节。
综上,长昊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由于源代码在绝大多数时候并不向外公开,被告也不一定能够取得或者提交源代码,但是在侵权产品中,为了产品能够正常使用,产品中通常包含有目标代码。但无论是源代码还是目标代码,在软件著作权鉴定中,应当按照以上规则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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