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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律师提到的软著保护四大点(3)

时间:2018-12-2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三、加大打击力度

  提高侵权成本

  建议:著作权的执法应当与专利、商标的执法相统一,执法依据应当具体,应当有利于著作权执法的及时有效开展;侵权赔偿要足以弥补著作权人因遭受侵权所致的全部损失,以增加侵权者的违法成本。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应参照损失发生时权利交易的市场价格确定,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的额度。侵权人还应当赔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开支。对两次以上恶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或故意侵犯著作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可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两次以上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或故意侵犯著作权使著作权人遭受严重损失的,按上述侵权赔偿数额的两至三倍确定赔偿数额。另外,为打击恶意侵权,本次《著作权法》修订应对侵权复制、发行、破解技术保护措施等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理由:软件盗版屡屡发生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在于软件侵权打击力度不够,盗版者的违法成本过低。为此,应当加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执法,合理设置软件著作权侵权赔偿责任,对恶意侵权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四、完善证据保全措施

  为取证提供便利

  建议:为便利权利人取得有关证据,更积极主动地采取维权行为,《著作权法》的修订应当明确人民法院收到著作权人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理由: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软件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权利人维权过程中搜集直接侵权证据困难重重,现行有关证据保全的规定将过多的自由裁量权赋予了法官,难以为权利人将侵权行为诉诸法律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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