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侵犯软件著作权罪与软件著作权民事侵权区别在哪里?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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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根据严重程度不同,可以采用民事侵权进行调整,也可以通过侵犯软件著作权罪进行调整,但二者存在根本的区别,区别主要如下:
1、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所针对的处罚手段不同
正是因为软件著作权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刑事救济所针对的严重性不同,对各种救济手段所针对的处罚手段也不一样。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是最严厉的打击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所以对应的处罚手段也最严厉,包含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等。软件著作权民事救济、行政救济所对应的处罚方式,相比较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处罚方式而言,则要轻松很多,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罚款等。
2、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所针对的严重性不同
在侵权发生后,法律规定了多种救济手段,如民事救济、行政救济,最后才是刑事救济。民事救济、行政救济与刑事救济的存在基础是不同的,一种侵权行为,只有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超出了民事救济、行政救济的范围,是民事救济、行政救济手段所不能处理的,才可以启动刑事救济。在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只有侵权行为达到了足够严重的程度,是软件著作权民事救济和刑事救济不能处理的,这两种手段面对如此严重的侵权行为已经无能为力时,才能启动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救济方式,来追究侵权人“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刑事责任。
3、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所针对的要求的损失后果不同
在损失后果上,软件著作权民事侵权行为,只要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失,或者还没有损失的出现,但有存在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即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或者要求侵权人停止实施某种行为,以避免给权利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侵犯软件著作权罪在损失后果上,有严格的要求,如果损失后果没有达到法定要求,就不能启动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来进行打击,具体是: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给软件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失达到50万元以上,才符合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刑事追诉标准,50万元损失是侵犯软件著作权罪对损失的最低要求。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中的一种行为,并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的,就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不只是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而是同时实施了两种以上的行为,从而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在处理上述情况的时候,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前述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为,仍只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罪,而不能数罪并罚,行为人实施的多种犯罪行为,可以作为该罪的量刑加重处罚情节。
综上,广东长昊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软件著作权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刑事救济都在一定范围内可以起到打击侵权行为的作用,但侵犯软件著作权罪对侵权行为的打击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处罚手段不同、严重性不同、损失后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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