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侵犯软件著作权罪进行维权的优势在什么地方?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当软件著作权被侵权时,相比其他救济方式,通过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救济方式能更好地实现救济,那么 侵犯软件著作权罪进行维权的优势体现在什么地方呢?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1、通过侵犯软件著作权罪进行维权,对侵权打击更彻底
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是对软件侵权最严厉的打击,威慑效果将远远高于普通的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手段,在实施侵权行为时,侵权人也会考虑侵权的机会成本以及犯罪的机会成本。另一方面,通过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方式打击软件侵权,将有些潜在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预谋行为,或者已经开始了侵权行为,但是权利人还没有发现,或者已经实施了一定范围的侵权行为,只是这种侵权行为的后果还没有足够严重,可以纳入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打击范围。
2、通过侵犯软件著作权罪进行维权,借助公安机关的力量打击侵权
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是公安机关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直接的证据收集人和证据提供者是公安机关。要知道,公安机关在收集侵权证据上,比我们普通人具有天然的优势,因为公安机关拥有公权力,而且公安机关肩负打击犯罪行为的任务,当然也肩负打击“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犯罪行为。因此,如果通过“侵犯软件著作权罪”对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打击,有利于更大范围、更深程度地收集侵权行为证据,克服我们自己收集证据的不足。
3、通过侵犯软件著作权罪进行维权,证据证明力更高
前面已经说到,打击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主体是公安机关,证据也是由公安机关收集,公安机关收集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证据,存在天然的优势,证据的证明力更高。一个证据是否有证明力,证明力大小如何,对案件有直接的影响,但影响证据证明力的因素主要是证据来源是否合法,证据收集是否符合一定的程序。如果一个证据虽然存在,但本身没有不具有证明力,不能够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这样的证据是无力的,也是没有价值的,法院对这样的证据也是不可能采信的。在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证据收集上,由公安机关进行证据收集,比普通的软件著作权人更专业,在证据收集程序上出现违法的几率也将大大减少,所以最后形成的证据在证明力上更高,更能实现证明目的,从而被法院采信。
综上,长昊软件著作权律师团队认为,侵犯软件著作权罪在打击软件侵权具有更明显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上述3个方面:对侵权打击更彻底、借助公安机关的力量打击侵权、证据证明力更高。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