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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软件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区别在什么地方?

时间:2015-05-2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软件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都是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如果都以软件著作权为侵害对象,侵犯软件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都是对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进行打击,二者的区别在什么地方?

       1、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主体要件不同。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主体只能是侵权复制品制作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单位,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主体一般是制作者,有时可能是与制作者通谋的发行者或销售者。

  2、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侵权复制品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则可以是复制发行或出版,也可以是制作、出售,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构成犯罪。在实践中,行为人如果实施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构成犯罪,又销售其制作的侵权复制品而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后一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上的不可罚之事后行为,对其只以侵犯软件著作权罪论处,而不能再定一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而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销售的侵权复制品并非其本人制作的侵权复制品,其两个行为又符合构成犯罪的数额或情节要求的,则应对其定两个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人事先与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行为人通谋的,对其应以侵犯软件著作权罪论处,这属于共同犯罪问题。

  3、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认定标准不同。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否构成犯罪,主要可从三个方面进行考察:
  (1)看行为人是否明知销售的属于侵权复制品,如果并不明知,即使存在严重过失也不构成犯罪。
  (2)看其销售对象是否属于本法规定的侵权复制品(第217条所定),不属于上述对象的不构成犯罪。
  (3)看其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大小,如数额未达巨大的,即使有其他严重情节也不构成犯罪。

  综上,长昊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虽然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侵犯软件著作权罪都是与软件著作权有关的犯罪,都是围绕者软件著作权侵权而展开,但是二者是两种不同的罪名,针对的侵权行为也有所不同,区别主要就在于:主体要件、犯罪客观方面、认定犯罪的标准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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