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如何判断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权利基础?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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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软件著作权罪中,首先应当确定的是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基础,也就是说侵犯软件著作权罪侵犯的是谁的权利,如果没有权利基础,侵犯软件著作权罪将难以成立。因此,确定软件著作权基础是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前提条件,通常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定。
1、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权利基础之一,软件著作权在法定的保护期内
如果控告人的软件代码符合作品的要求,也享有软件著作权,但在进行“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维权时,需要注意该软件著作权是否在法定的保护期内,只有在法定的保护期限内,以“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立案,才有意义。法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是50年,超过法定保护期的软件代码将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使用。
2、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权利基础之二,软件著作权的合法所有人
即使控告人的软件代码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控告人是否具有软件著作权,能否提起“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刑事控告,也是要审核的证据方面。这方面的证据主要是围绕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来源问题。主要审核是否是软件著作权人本人原创的、或者根据出版合同享有出版专有权、或者根据与作者达成的作品使用许可协议而获得的依法复制作品的权利、或者根据委托合同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获得的著作权、以及根据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著作权。控告人享有软件著作权是进行“侵犯软件著作权罪”刑事控告的前提和基础。
3、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权利基础之三,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作品
《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为作品,作品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容的创作。不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容的创作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不属于著作权的范围,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围。所以,在进行“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立案追诉时,应该考虑软件代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侵犯商业秘密罪属于经济犯罪作为刑事犯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经过多年的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件经验,在把握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的法定性的时候,就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察:首先就要弄清该行为是否触犯了某一方面的经济法规禁止性规定;其二需要进一步确认该行为是否为刑事立法所禁止。
综上,长昊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在判断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权利基础时,主要从以上三个方面:在法定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合法所有人、属于作品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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