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长昊维权百科 > 办案手记 > 软件著作权办案手记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鉴定需要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二)

办案手记

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商业秘密办案手记 软件著作权办案手记 不正当竞争办案手记 集成电路办案手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鉴定需要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二)

时间:2018-12-2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鉴定需要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二)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软件著作权鉴定对案件的影响很大,但是在委托进行软件著作权鉴定以及在软件著作权鉴定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什么情况下,软件著作权鉴定可以终止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软件著作权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1)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4)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5)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6)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7)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8)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9)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软件著作权鉴定终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软件著作权鉴定终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2、在什么情况下,软件著作权鉴定可以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1)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2)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3)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4)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综上,长昊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在进行软件著作权鉴定时,需要注意软件著作权鉴定终止鉴定和补充鉴定的情况,尽可能在鉴定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所为您提供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主要包括: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擅于打造完整扎实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链。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等,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法律服务。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长昊维权百科

联系我们

长昊胜诉判决书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