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探索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奥秘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判定标准在我国当前的司法水平上存在差异性。实务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不能简单地通过理论解释。因此,我们应到抓住著作权侵权理论中“实质性相似+接触法”与“抽象——过滤——比较三步判断法”的精髓,探索游戏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的模式,今天我们针对游戏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展开一系列实战经验论述。
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判定标准在我国当前的司法水平上存在差异性。实务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不能简单地通过理论解释。因此,我们应到抓住著作权侵权理论中“实质性相似+接触法”与“抽象——过滤——比较三步判断法”的精髓,探索 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的模式,今天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针对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展开一系列实战经验论述。
由于游戏软件具有作品和实用工具的双重属性,专业性很强,在认定侵权时,应该考虑从司法技术角度出发,在国际上己经成型并形成相对完整体系的有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的理论和判断方法。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国家都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出现了一系列判断软件侵权行为成立与否的方法。这些方法主要包括“实质性相似+接触法"、“抽象——过滤——比较三步判断法"等。在技术秘密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通常会涉及两种类型的鉴定:一是判断鉴定委托人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属于技术秘密的法定条件的鉴定,简称“秘密性鉴定”或“非公知性鉴定”;二是判断被诉方的技术信息是否与鉴定委托人构成技术秘密的技术信息相同或实质相似的鉴定,简称“相似性鉴定”或“同一性鉴定”。
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判断软件著作权侵权计算机软件侵权的具体过程中,尝尝遇到区分某个客体是属于表达形式还是属于内涵思想上的困难。
第一,“抽象——过滤——比较三步判断法”对技术要求非常高,处理起来的法律成本也很高,它要求层层推进,反向排除“实质性相似”,这种“排除法"的指向性相对较低,施行起来效率也较低。并且相对我国当前识别计算机游戏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能力来说,“抽象——过滤——比较三步判断法”要求过高,容易造成技术标准和处理能力二者“头重脚轻”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