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怎么选择鉴定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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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需要借助软件著作权鉴定以及鉴定意见,才能对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判定,为此,正常人都能想象软件著作权鉴定在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既然如此,怎么进行软件著作权鉴定呢,在在被告接触源代码的情况下,又应该怎么选择软件著作权鉴定对象呢?
第一,什么是软件,软件包含什么内容,软件与程序是什么关系软件包含程序和文档,程序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言序列,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源程序编译成目标程序,目标程序以源程序为基础,没有源程序的支持,目标程序无法独立存在。
第二,大多数情况下,除了开源程序外,源程序是不会带外公开的,软件的功能主要是通过源程序来实现,并将源程序转化为目标程序,以目标程序的形式向外传播。因此软件著作权鉴定主要是针对源程序进行鉴定,在源程序无法获取的情况下,对目标程序进行鉴定。
第三,在被告接触源代码,且原告也能提供源代码的情况下,软件著作权鉴定首先将原告源程序编译成目标程序,因为源程序是软件开发者身份的证明。如果该源程序无法编译成目标程序,则原告有可能因无法证明其设计开发了相应程序而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四,如果被告未提交源程序,在进行软件著作权鉴定时,将原告编译后的目标程序与被告目标程序进行比较,构成相似则构成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
第五,如果被告提交了源程序,应当确定被告源程序与涉案目标程序的关系,即同一性问题,如果满足同一性,则直接将原被告双方的源程序进行比较,构成实质性相似则侵权;如果原被告双方的源程序比较结果,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则不构成侵权。
第六,如果被告源程序与涉案目标程序不满足同一性,则与被告未提交源程序时采取的方式相同,即将原告编译后的目标程序与被告目标程序进行比较,构成相似则构成侵权。
第七,如果被告源程序与涉案目标程序不满足同一性,被告的目标程序与原告的源程序编译后的目标程序不构成相似,是否有必要将两者的源程序进行比较呢 ?这在实务中存在争议,但长昊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在不满足同一性情况下,被告的源程序与目标程序就不是同一软件,也不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说的“同一作品”,那么该源程序当然与涉案的目标程序不是同一代码标的,此时将两者的源程序进行软件著作权鉴定已经没有意义,如果原告认为该源程序有侵权嫌疑,应当另案起诉。
第八,如果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接触过其源程序,在原告源程序无法编译或编译后目标程序与被告目标程序不相似时,如果被告提交有源程序并与其目标程序之间满足同一性,此时的软件著作权鉴定还应比较双方的源程序。
综上,长昊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由于源代码与目标代码之间的特殊关系,结合原告、被告能否提供源代码以及原告源代码是否能够编译,被告的源代码与涉案目标代码是否具有同一性,就导致在进行软件著作权鉴定时,进行比对的代码存在多种可能性,这就导致会出现多种软件著作权鉴定意见,这是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在进行软件著作权鉴定时必须要注意的问题。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