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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如何看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鉴定的性质问题,以及对案件的影响

时间:2018-12-29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如何看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鉴定的性质问题,以及对案件的影响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软件著作权鉴定以及软件著作权鉴定意见对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影响很大,很多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都在使用软件著作权鉴定及其鉴定意见,但究竟应该如何看待软件著作权鉴定,却是长期以来困扰司法机关的问题。

  1、软件著作权鉴定存在的必要性分析

  软件著作权鉴定之所以存在,一方面,是软件代码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公检法的很多办案人员并不了解软件代码,更谈不上专业水准。另一方面,软件著作权不同于专利权、商标权,它不需要登记或认证,只要作者创作完成即取得,要求中小软件企业都进行著作权登记是比较困难的,刑法不能对权利人要求过高。即使对软件代码进行登记,也不能排除软件著作权被否定的情况。因此,需要提供控告的软件代码来进行对比鉴定。

  2、软件著作权鉴定对软件著作权归属认定的影响

  在软件著作权权属确定之后,对软件代码进行对比鉴定,除了上述所谈及的用于认定是否构成侵权之外,软件著作权鉴定对软件著作权归属认定具有一定的影响。由于我国目前的软件著作权登记,仅仅是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于申请登记的软件代码的具体情况,是否是开源代码,是否涉嫌侵权等都无法核实,完全依靠申请人自觉的诚信信用,这种形式审查制度导致软件著作权登记存在先天缺陷。目前,著作权的行政管理机关主要是版权管理局,版权管理局没有职责去鉴定涉案软件作品与他人软件著作权之间是否具有同一性,或者是否获得过著作权人的授权等问题。通过软件著作权鉴定有可能会发现软件代码归属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所显示的著作权人不一致的情况。

  3、软件著作权鉴定对案件证据效力的影响

  经过软件著作权鉴定,鉴定机构会出具软件著作权鉴定意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已将“鉴定结论”改成“鉴定意见”,目的在于说明软件著作权鉴定所出具的结论性的意见,并不是认定刑事案件中专门问题的唯一依据;在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中,软件著作权鉴定意见也不是认定专业问题的唯一依据。在其他证据足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无需再委托鉴定。《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鉴定结论,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实质上肯定了行政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但无论是什么机构委托的软件著作权鉴定,也不论是什么鉴定机构出具的软件著作权鉴定意见,都应该仅仅作为案件定性的一种参考和意见,应合理考虑其他证据材料对案件证明效果和证明内容的影响。

       何为造成“重大损失”?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著名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团队认为,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诉: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认为“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认为“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和未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综上,长昊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在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软件著作权鉴定意义重大,但应当清楚认识到软件著作权鉴定存在的价值,不要认为夸大,在作为案件证据之一,应当充分认识到软件著作权鉴定意见是作为意见和参考,不是认定专业问题的唯一依据。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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