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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律师为您解答著作权权利归属问题(2)

时间:2018-12-29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则是指对计算机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换句话说,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和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在一般情况下是统一的,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又是相互分离的。在确认软件著作权归属问题时,不能简单地把计算机软件开发者等同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

  2、职务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的归属原则问题,特别是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所有的灰色区域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原则。

  3、契约在先的原则问题,也就是依法约定高于法定的一般原则。对于合作开发、委托开发和计划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即合同中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问题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按法定的一般原则确立。

  三、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小结

  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是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队,因此我们以我们专业的知识分析,目前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主要是通过著作权法来进行保护,运用著作权来对软件进行保护有一定的好处,比如在保护的期限上较其他权利要长,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专利权保护的最长期间是20年,而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最长期间为身前以及死后50年。传统的著作权保护的是文学艺术作品,但是计算机从实质上来讲属于工业作品而非传统的文艺作品,在属性上与文学艺术作品仍有所区别,在权利归属问题上将其列入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是有利而无害的。但在著作权的归属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与其他传统作品的归属存在一定的差异之处,主要体现在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上。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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