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则是指对计算机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换句话说,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和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在一般情况下是统一的,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又是相互分离的。在确认软件著作权归属问题时,不能简单地把计算机软件开发者等同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
2、职务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的归属原则问题,特别是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所有的灰色区域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原则。
3、契约在先的原则问题,也就是依法约定高于法定的一般原则。对于合作开发、委托开发和计划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即合同中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问题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按法定的一般原则确立。
三、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小结
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是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队,因此我们以我们专业的知识分析,目前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主要是通过著作权法来进行保护,运用著作权来对软件进行保护有一定的好处,比如在保护的期限上较其他权利要长,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专利权保护的最长期间是20年,而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最长期间为身前以及死后50年。传统的著作权保护的是文学艺术作品,但是计算机从实质上来讲属于工业作品而非传统的文艺作品,在属性上与文学艺术作品仍有所区别,在权利归属问题上将其列入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是有利而无害的。但在著作权的归属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与其他传统作品的归属存在一定的差异之处,主要体现在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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