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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律师为您解答著作权权利归属问题

时间:2018-12-29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律师为您解答著作权权利归属问题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一、什么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对其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这些权利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精神权利,包括发表权、 署名权及修改权;二是经济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及获得报酬权。 相对的,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限制则主要体现在《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的权利上。存在三种情况,一是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计算机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二是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 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三是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同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 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问题

  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讨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前提首先应了解什么是软件著作权人,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即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如无相反证据,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那么问题来了,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和著作权人二者在概念上有什么区别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涉及哪几个方面的问题呢?软件著作权律师为您解密。

  1、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和著作权人的区别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计算机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计算机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并对计算机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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