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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侵犯软件著作权罪在适用上界限在哪里?

时间:2018-12-29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侵犯软件著作权罪在适用上界限在哪里?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根据严重程度不同,分别表现为软件著作权民事侵权行为和软件著作权犯罪行为,前者纳入民事侵权调整的范围,后者则通过刑事手段进行处罚,《刑法》上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罪名,就是刑事手段调整软件著作权犯罪行为最集中的表现。

  同样都是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所针对的行为与软件著作权民事侵权行为相比,有哪些相同点和不同点呢?

  相同点如下:

  相同点一:两种行为都是对他人合法软件著作权的侵犯,都是侵权行为,二者本质上是一样的;

  相同点二:两种行为都要求侵权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他人的软件著作权,而进行侵犯;

  相同点三:在对这两种行为进行打击时,都要求应该给软件著作权人已经造成一定的损失或者损失的可能,有一定的后果表现或现实的危害性。

  相同点四:无论是软件著作权民事侵权,还是侵犯软件著作权罪,在认定上大多需要借助软件著作权鉴定,根据鉴定结论,对民事侵权或者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行为进行判定。

  不同点如下:

  不同点一:严重性不同

  在侵权发生后,法律规定了多种救济手段,如民事救济、行政救济,最后才是刑事救济。民事救济、行政救济与刑事救济的存在基础是不同的,一种侵权行为,只有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超出了民事救济、行政救济的范围,是民事救济、行政救济手段所不能处理的,才可以启动刑事救济。在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只有侵权行为达到了足够严重的程度,是软件著作权民事救济和刑事救济不能处理的,这两种手段面对如此严重的侵权行为已经无能为力时,才能启动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救济方式,来追究侵权人“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刑事责任。

  不同点二:处罚手段不同

  正是因为软件著作权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刑事救济所针对的严重性不同,对各种救济手段所针对的处罚手段也不一样。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是最严厉的打击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所以对应的处罚手段也最严厉,包含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等。软件著作权民事救济、行政救济所对应的处罚方式,相比较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处罚方式而言,则要轻松很多,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罚款等。

  不同点三:要求的损失后果不同

  在损失后果上,软件著作权民事侵权行为,只要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失,或者还没有损失的出现,但有存在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即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或者要求侵权人停止实施某种行为,以避免给权利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侵犯软件著作权罪在损失后果上,有严格的要求,如果损失后果没有达到法定要求,就不能启动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来进行打击,具体是: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给软件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失达到50万元以上,才符合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刑事追诉标准,50万元损失是侵犯软件著作权罪对损失的最低要求。

  综上,广东长昊律师认为,软件著作权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刑事救济都在一定范围内可以起到打击侵权行为的作用,但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时,救济是选择哪种救济方式,在什么时候可以启动“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救济方式,必须要对三种救济方式的特点、存在原因、立案条件明确知道并深入理解,避免以刑代民,错误地追究侵权人“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刑事责任,打破各种救济方式之间的界限和价值平衡。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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