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四大构成要件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1.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比如侵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使用”的软件是属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2.侵权人客观上有侵权行为,主要表现是商业目的的使用或销售牟利;
3.权利人有损失;
4.有因果关系,指侵权行为和权利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此原告(权利人)和被告(侵权人)在诉讼中实际上都是围绕着上述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否成立进行举证。
何为造成“重大损失”?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著名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团队认为,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诉: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认为“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认为“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和未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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