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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登记必要性

时间:2019-01-0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登记必要性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根 据《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软件厂商或者个人作者开发的软件在开发完成后就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考虑到软件产品开发完成后容易遭到盗版、非法复制等侵权问题。在没有第三方认证的情况下,往往无从确认其权利归属情况,甚至在某些极端的案例中,侵权人会“恶人先告状”,起诉真正的软件开发者,使该开发者受到重大损失。

  考虑到上述问题,美国版权局首先在该国境内实施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这一制度给美国的软件产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因此美国才造就出了像microsoft这样的软件巨头。

  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的历史并不长,但是在众多软件厂商和软件开发者的一致认同下,我国的计算机软件登记量逐年上升。据不完全统计,现在已经有超过三分之二的计算机软件,在开发完成后及时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

  另外,为了振兴我国的软件产业,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软件企业优惠政策。在众多的优惠政策中,一般都要求申请优惠政策的厂商或者个人出具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其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

  由此可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不仅是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重要举措,也是努力争取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重要资质证明材料。

  总结起来,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通过登记,可以:

  ● 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 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软件权利的有力武器,同时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

  ● 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同时,国家部门的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 合法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 申请人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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