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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

时间:2019-01-0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在日常商业运营中,由代理销售商代理销售销售计算机软件成为常见的软件销售方式。在过去几年内有不少代理销售商被控侵权的案件,镇江市资深软件有限责任公司诉南京香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就是其中一例。资深公司认为香农公司的行为构成计算机软件侵权,诉至法院,并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无疑对计算机软件被代理销售商来说,是保障其权利的一颗定心丸。

  关键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代理销售商侵权

  案由概述:

  1998年1月5日,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对江苏省镇江市资深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深公司)开发的“资深医院管理信息系统”软件进行鉴定。1998年4、5月间,南京香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农公司)与资深公司开始进行商业接触。1998年7月22日,资深公司与香农公司签订了一份《镇江市资深软件有限公司代理协议书》,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江苏省地区内代理销售“资深医院管理信息系统”。香农公司为南化医院安装的“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中,三个软件模块使用的是资深公司的软件,其他软件模块系香农公司自行开发,将信息系统的封面署名改成了香农公司。资深公司认为香农公司的行为构成计算机软件侵权,诉至法院。

  针对如何认定代理销售商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维权团队从本案中去解读镇江市资深软件有限责任公司诉南京香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

  (一)关于著作权中的署名权

  何谓署名权,依照《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主要包括两种情形:(1)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应当在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上进行;(2)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这主要是指在以无形形式再现作品时,比如演唱,可以以口头形式表明作者身份。法律之所以创设署名权,时威力保护作者与作品之间将身或人格关系,这种关系是一种不容更改的事实,著作权法规定署名权,就是给予作者是否以及以何种方式将作品与作者之间关系公之于众的权利。任何篡改、遗漏作者署名的行为均可以视为侵犯署名权的侵权行为。本案中,被告香农公司未经原告资深公司同意,在南化医院管理系统上将资深公司的署名改为香农公司,侵犯了资深公司在其自身作品上的署名权,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同时这一行为违反了《代理销售协议书》中“未经资深公司同意不得在甲方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涂改甲方开发的软件上署名”的规定,构成违约。所以,被告香农公司南化医院管理系统上署名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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