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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你侵犯了软件著作权吗?(2)

时间:2019-01-0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显然,该司法解释在1998年发布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降低了定罪数额,这无疑是降低了侵犯著作权罪定罪的门槛,是对软件著作权保护的重视。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4月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对上述规定做了改动,降低了相关数额,即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不仅如此,还将单位定罪量刑标准按个人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定罪量刑。

  总而言之,这三次司法解释每一次的修改调整,都在降低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数额,同时也在降低著作权罪犯罪的门槛。这体现出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强度也是逐步在提升。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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