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该司法解释在1998年发布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降低了定罪数额,这无疑是降低了侵犯著作权罪定罪的门槛,是对软件著作权保护的重视。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4月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对上述规定做了改动,降低了相关数额,即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不仅如此,还将单位定罪量刑标准按个人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定罪量刑。
总而言之,这三次司法解释每一次的修改调整,都在降低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数额,同时也在降低著作权罪犯罪的门槛。这体现出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强度也是逐步在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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