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长昊维权百科 > 办案手记 > 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特征

办案手记

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商业秘密办案手记 软件著作权办案手记 不正当竞争办案手记 集成电路办案手记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特征

时间:2021-10-1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为:
       (一)犯罪客体。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要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犯罪对象限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如何确定哪一个系统属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有的学者指出,主要看该系统所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的信息属于何种性质,具体的技术性规定应由国家相关部门发布规章加以规定3。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建立的政府信息网络和各部委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如公安部正在实施的金盾工程属于国家事务方面的信息系统。关于金融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归属,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视为属于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各商业银行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则属于经济建设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我国军队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属于国防建设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在我国较早建立的四大骨干网络中,中国科学院网应该属于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中国教育网则属于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国电信网和中国金桥信息网基本属于经济建设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⑵。因此,对于非法侵入的不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三个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不构成本罪,但有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二)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有两个构成要件:
       首先,“违反国家规定”是本罪的特定犯罪前提。所谓违反国家规定,具体到本罪而言,是指违反国家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具有合法身份或者条件而未经授权的擅自侵入。目前我国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违反上述规定、办法均可视为违反国家规定。如果行为人访问计算机信息系统没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即访问是合法的,或者经授权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不能构成本罪。
       其次,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所谓“侵入”,是指非法用户利用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手段突破或者绕过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卫机制“访问”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一般而言,为了维护信息安全,所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都有其自身的安全保卫机制,这一机制可以鉴别访问者是否有权访问该系统,而对有权访问该系统的用户,这一机制还可以鉴别他的访问权限,对用户无权访问的部分,这一机制会拒绝用户访问,很少有用户拥有对某一信息系统不受限制的访问权限,对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更是如此。我国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都设置了严密的访问控制机制(亦称安全防护体系)来禁止和控制非法用户进入该信息系统。因此,非法侵入评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也就是指未经允许,釆取种种手段,突破、穿越、绕过或解除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体系,擅自进入该系统窥视偷览信息资源的行为。这里,从用户的身份特征和访问权限来看,非法侵入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非法用户侵入信息系统,也即无权访问特定信息系统者非法侵入该信息系统。二是合法用户的越权访向,即行为人对特定信息系统有一定的访问权限和合法账号,但未经授权对无权访问的系统资源进行访问的行为。非法侵入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如非法用户冒充合法用户,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技术攻击,通过“后门”、“陷阱门”进行非法入侵,利用安全漏洞等。
      (三)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由于本罪侵犯的是国家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这些重要领域的技术信息系统都设置了较为严密的安全防护体系,因此本罪的主体一般是具有相当水平的计算机操作技能者。从作案目的上看,本罪的犯罪主体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专业的计算机黑客,这类主体的专业技术非常丰富,作案目的非常明确,他们主要是运用自己的计算机知识,去窃取别国的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情报信息或者去破坏别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另一类是计算机顽童,这类主体作案目的并不明确,多出于显示个人技能、好奇等。
      (四)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特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仍然故意实施侵入行为。至于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出于好奇、追求刺激、显示个人技能等,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长昊律师事务所
THE ONE PERFECT
 商业秘密    |   软件著作权
SINCE 1995
www.szloline.com  13808808035  15800707700
 
创立于1995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两大核心方向,是专业致力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近三十年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类案件经验的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2018年代表中华律师协会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长昊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的成绩成为办理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面向未来,长昊律师事务所将继往开来砥砺前行持续在尖端知识产权方面不断超越,努力奋进的执业要求,长昊律师将共同努力把长昊所打造成为知识产权品牌专业所。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办案手记

联系我们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