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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深度了解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时间:2023-01-10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当前,数据已经融入社会各行各业,是信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数据被泄露、贩卖的事件层出不穷,数据安全漏洞已经成为阻碍数据资源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日益发达,一些不法分子“敏锐”地嗅到“商机”,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谋取非法利益。那到底什么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特点
1、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区别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后果严重的行为。两罪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犯罪行为不同。前罪犯罪行为为非法获取数据,后罪犯罪行为为删除、修改、增加数据。
(2)犯罪对象不同。前罪犯罪对象为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后罪为任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和程序。
(3)犯罪成立要求不同。前罪要求情节严重,后罪要求是“后果严重”,此处的“后果”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和功能受到的毁损。
2、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区别
前罪和后罪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行为和犯罪的成立是相同的。但是两罪也存在区别,表现为以下几点:
(1)前罪是对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并不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实际运行,后罪是针对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对计算机系统功能和运行进行了非法控制。
(2)本罪与后罪的犯罪行为不相同,前罪行为为非法获取数据,后罪表现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另外,两罪的犯罪对象和行为不同,它们构成犯罪要求的情节严重程度也不同。
二、哪些行为触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1、违反国家规定;
2、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
3、情节严重的行为。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吴某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某知名网商平台子账号数据,共计开通账号8498个、出售1555个,非法获利224276元。经有关部门调查发现后,诉至瓯海区法院数据资源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某招聘多名客服,利用事先设计好的自动接听程序“撒饵”,等到有人“上钩”,客服就按照固定的话术与这些客户聊天,引诱他们下载并使用“网商易点通”App,从中获取客户在某知名网商平台账户信息,利用技术手段同时登录客户账号,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开通其账户下的子账号,再由吴某以每条100至200元不等的价格把子账号和密码卖掉,从中牟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违反国家规定,结伙采用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吴某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遂作出以上判决。
 
附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法定不起诉的条件】犯罪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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