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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的维权现状(2)

时间:2019-08-1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世界上有些国家采取登记制,如:我国、台湾、韩国、美国、加拿大等,而其他国家则采取非登记制度,如:英国、香港、澳大利亚、瑞士等。每一缔约方可自由通过布图设计(拓朴图)的专门法律或者通过其关于版权、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或者通过任何其它法律或者任何上述法律的结合来履行其按照本条约应负的义务。

  未经权利持有人许可不得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其任何部分,无论是否将其结合到集成电路中;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它方式供销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或者其中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对专有权的也有一定限制,比如:第三者为了私人的目的或者单纯为了评价、分析、研究或者教学的目的,未经权利持有人许可而进行所述行为的,任何缔约方不应认为是非法行为。此外,知识产权条约还约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强制许可(也就是非自愿许可)和善意第三人的免责等。

  我国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问题一直持积极态度。自1989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信息产业部对国内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情况和我国立法保护的可行性已作了大量调研。去年10月1日颁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其该条例共有六章36条,规范了条例保护的对象,权利产生的条件,权利的内容,权利的限制和权利的保护等。条例明确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产生,未经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受本条例保护。 当布图设计自其在世界上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两年内,未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不再予以登记。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受保护的由常规设计组成的布图设计,其组合作为整体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时应该提交申请标、布图设计的图样等材料,经过初步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合格的申请发出受理通知。对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驳回。布图设计获准登记后,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发现该登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并予以公告。对撤销决定不服的起诉,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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