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相同的判断标准是,如果被控侵权人花费了很大的辛苦和投入来分析、评价原告的布图设计,那么只要是在此基础上得到的布图设计与在先布图设计不实质相同,即使相似程度高于实质相似,也认为被控布图设计具有原创性,成立反向工程。这一判断标准是由国会提出的。
广东长昊集成电路专业律师团队认为提出该判断标准的原因是,因为反向工程是布图设计侵权的一个有力抗辩理由,所以在反向工程过程中,必须允许被告的布图设计与原告布图设计相比具有比实质相似更高的相似程度。然而,法律也规定通过反向工程得到的布图设计必须具有原创性,由此可以排除二者完全相同的可能性。因此反向工程允许比实质相似更高的相似程度,但是不能达到完全相同,而实质相同便是位于实质相似与完全相同之间的相似程度。
这一标准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也被适用。比如在著名的Brooktree案件中,法院在给陪审团的指示中指出:“如果AMD的布图设计包含自己新的设计元素,是对Brooktree布图设计的一个改进或者一个替代,那么该布图设计便具有独创性。”该法院同时解释道:“通过反向工程得到的布图设计可以被看作是独创的,因而不构成侵权,但前提是他与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不实质相同,并且它的设计包含了重大的辛苦和投入,而不仅仅是复制。”在Altera案例中法院指出:“在反向工程中,第二布图设计必须不能与第一布图设计实质相同。只要有证据证明在开发第二布图设计的过程中进行了实质性的投入和努力,而不仅仅是剽窃,那么便不会构成侵权,即使两个布图设计在某些实质部分相似。”该法院进一步指出:“在反向工程的过程中,竞争者可以对己登记的布图设计进行拍照和复制,但如果竞争者使用这些信息来生产实质相同的布图设计,那么便不能称为反向工程。但因为新的布图设计与在先布图设计具有兼容性和互换性,所以可能与在先布图设计实质相似,这是法律所允许的,只要不与在先的布图设计实质相同即可。”由此可见,上述两个举例案件的法院便是运用了实质相同标准来判断被控布图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成立反向工程。
但是该标准的一个缺点是对于实质相似目前还尚未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更不用说实质相同。所以如果在证明反向工程的独创性时要进行实质相同的判断,则会导致更大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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