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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何为集成电路?

时间:2018-12-2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何为集成电路?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集成电路(integrated circuit)简称IC,但它的称谓在各国却有所不同。美国在《半导体芯片保护法》中直接把集成电路称之为“半导体芯片”,欧共体在《关于半导体产品拓朴图法律保护的理事会指令》中则将其称为“半导体产品”,日本在《半导体集成电路线路布局法》中将其称之为“半导体集成电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华盛顿条约》中则将其称之为“集成电路”。我国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中遵从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叫法,称其为“集成电路”。笔者认为,虽然到目前为止集成电路还是以半导体芯片为主要元件,但同时也出现了生物芯片、超导芯片等,所以相对于“半导体芯片”、“半导体产品”以及“半导体集成电路”这些称谓而言,还是使用“集成电路”这个称谓更为准确与恰当。

  集成电路不仅在各国称谓不同,而且定义的表述也各不相同。美国《半导体芯片保护法》第901条规定:“半导体芯片产品”为下述任何产品的最后或中间形式:(A)依预定图案,在一块半导体材料上沉积或蚀刻二层以上的金属、绝缘或半导体材料;并且(B)发挥电子电路的功能。欧共体《关于半导体产品拓朴图法律保护的理事会指令》中第1条规定:1、本法中“半导体产品”是指具有以下特点的任何产品,无论是其最终形态还是中间形态由一片包含有一层半导体材料的材料构成;产品中含有一层或多层由半导体、导体、绝缘体材料所组成的材料,而各层之间是按照预先设计的三维模式进行布置的;用以单独或连同其他功能执行某种电子功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规定:“集成电路”是指一种产品,在它的最终形态或中间形态,是将多个元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和部分或全部互连集成在一块材料之中和/或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联线路及承在基片之中或者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最终产品。

  对比以上集成电路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各国、各地区的表达方式有所不同,但其实质是一个意思。总体来说,集成电路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具有集成性,即电路中所有的元件,如晶体管、电阻、电容等,都安装在一块晶片上,而不是像普通电路那样,各个元件都是分立的;第二,集成电路中各个元件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组成集成电路的成千上万个元件,彼此互连,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则其他元件无法发挥预定功能,从而导致整个电路的损坏。第三,这种产品能够发挥某种电子功能。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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