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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抗辩之强制许可

时间:2018-12-2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权利之行使,必有一定界限,超出正当之界限而行使权利,即为权利之滥用。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自应受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约束。而且知识产权要充分发挥作用,使其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则应使掌握和使用这种无体财产的人员越多越好。如果法律上仅仅赋予无体财产的创造人之专有权,而不加以限制,则不利于公众掌握或使用该无体财产,从而无法最大限度地发挥无体财产的社会效益。布图设计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对其保护既应当考虑创作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也应考虑有利于使作为社会财富的集成电路技术得以迅速而广泛的传播,使整个社会受益,实现创作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与整个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平衡,因而布图设计权不能是没有限制的权利。综观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来看,对布图设计权的限制主要有时间限制、地域限制和权能上的限制。

  强制许可,又称非自愿许可,是指国家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不经布图设计权人的许可,授权他人利用布图设计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来源于版权法和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科技文化的发展。

  布图设计法中引入强制许可制度是为了集成电路的推广应用,使整个社会受益。但由于美国等发达国家反对此项制度,只有少数国家对此作了规定。如丹麦、西班牙等。1989年5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制定《华盛顿条约》时,经过发展中国家的努力和斗争,该条约第6条第(3)款作了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但在制定TRIPS协议时,由于发达国家的反对,废除了《华盛顿条约》的规定,而在其第37条“无须权利持有人许可的活动”中第(二)款规定:“上文中第31条(a)至((k)项规定的条件,原则上应适用于有关布图设计的任何非自愿许可证,或政府使用的或为政府而使用的、未经权利持有人授权的活动。”而第31条的规定是关于专利权的强制许可的规定。因而TR工PS协议对强制许可规定了与专利权强制许可相同的条件,它不仅高于《华盛顿条约》、更高于《巴黎公约》的条件,这一条件是迄今为止有关知识产权强制许可(非自愿许可)的最严格、最全面的规定。《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经人民法院、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依法认定布图设计权利人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需要给予补救时,国务院知识产权部门可以给予使用其布图设计的非自愿许可。”

  适用强制许可应注意:(1 )适用范围为进行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在我国为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以及经司法或行政程序以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救济的使用。(2)该强制许可为非专有使用,强制使用者不得转让强制使用。(3)强制许可的实施者应向权利持有人支付适当的使用费。(4)当授予强制许可的条件不存在时,则应撤消该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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