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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抗辩之善意侵权

时间:2015-11-2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权利之行使,必有一定界限,超出正当之界限而行使权利,即为权利之滥用。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自应受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约束。而且知识产权要充分发挥作用,使其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则应使掌握和使用这种无体财产的人员越多越好。如果法律上仅仅赋予无体财产的创造人之专有权,而不加以限制,则不利于公众掌握或使用该无体财产,从而无法最大限度地发挥无体财产的社会效益。布图设计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对其保护既应当考虑创作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也应考虑有利于使作为社会财富的集成电路技术得以迅速而广泛的传播,使整个社会受益,实现创作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与整个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平衡,因而布图设计权不能是没有限制的权利。综观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来看,对布图设计权的限制主要有时间限制、地域限制和权能上的限制。

  善意侵权,也称不知情侵权、善意买主。此项原则源于民商法中对善意买主的保护,以保护交易安全。所谓善意侵权是指购买者在买得某集成电路产品时不知道或没有合理依据知道该集成电路产品含有非法复制的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后将该集成电路产品进口、分销及进行其他商业利用而造成对布图设计人的侵害,但该行为不视为侵权,不追究其法律责任。

  布图设计,由于其高度集成化,一般都是非常复杂和微小的,没有专门设备无法辨认。同时,由于其体积微小,设计人也无法象专利权人那样在布图设计上设置有关标志,而且各国法律又不要求权利人必须在布图设计上设置标志。因此,即使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也不一定能辨认出自己购买的集成电路产品中是否含有非法复制的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如果对一个人因不知集成电路产品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受保护的布图设计而出售或其他商业利用一律视作侵权行为,追究侵权责任,势必使很多集成电路商随时可能面临受指控为侵权的危险,严重挫伤集成电路产品经销者的积极性,影响集成电路贸易的正常进行。

  因此,各国的立法及国际条约一般都不对善意侵权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我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获得含有受保护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而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不视为侵权。前款行为人得到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明确通知后,可以继续将现有的存货或者此前的定货投入商业利用,但应当向布图设计权利人支付合理的报酬。”美国规定善意侵权为侵权行为但不承担侵权责任,其后的国际条约和我国的《条例》却不认为其是侵权行为。

  综合各国法律及我国《条例》之规定,善意侵权的关键在于善意,然则何为善意,各国法都没有具体规定。民法上的善意是指行为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不知道或无法知道其行为缺乏法律根据,相反却以为其行为合法或其行为的相对人有合法权利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据此,善意应是不知道,而且没有合理理由知道。不知道,就是购买者确实不知道所购买的集成电路产品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就是购买人在进行交易时,根据交易的背景,他不应当知道。交易的背景如:集成电路产品的价格、购买者对集成电路产品行情的了解、销售者的行为等。如果从整个交易的背景看,他没有合理的理由知道所购买的集成电路产品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他就是善意的,就不构成侵权。再有,善意应为购买者在获得受保护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时的心理状态。在购买者在了解到自己购买、销售的集成电路产品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后,应当向布图设计人支付合理的报酬,才能将现有的存货或此前的定货投入商业利用,否则即构成侵权。最后,《条例》规定,善意持续到买主得到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明确通知后。这条规定使善意侵权在实践中更易于操作,同时也促使权利人尽早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是也会纵容一部分侵权者在知道自己为侵权时,却假装不知道,而继续进行侵权,直到得到权利人的明确通知,这又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另外,善意侵权免责仅仅适用于商业利用权,不适用于复制权,而且仅适用于“含有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不适用于布图设计本身。因为在对市图设计进行复制或商业利用时,商人应该而且有可能知道其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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