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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主、客体

时间:2018-12-2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布图设计权的主体,是指那些能够依法取得布图设计权的人。《华盛顿条约》和TRIPS协议采用了“权利持有力,的说法。能够成为布图设计权的主体的有:第一,原始主体指因创作或合同约定而享有布图设计权的人。能够成为原始主体的有:创作人、共同创作人、单位(包括雇主、委托人)第二,继受主体指因继承、转让、执行等从原始主体那里取得布图设计权的人.

  布图设计权的主体基本上与其他知识产权的主体一致,但也有自己的特点,那就是共同创作人较多、单位较多。这是因为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集成电路集成度和规模日益增大,其制造工艺也越来越复杂,创作出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布图设计越来越难,因此,单凭个人的力量几乎不可能完成布图设计,多人共同创作布图设计的情况非常普遍,而且通常只有依靠公司的力量才能制造出在世界上领先的布图设计。

  布图设计权的客体就是受布图设计法保护的布图设计。但并非所有的布图设计都能获得法律保护,要成为布图设计权的客体,就要具备法定的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

  世界各国法律及《华盛顿条约》规定,布图设计只有具备独创性或原创性才能受到布图设计法的保护。

  独创性原则是版权法的一个原则,它要求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是个人独立创作的作品。也就是说,版权法对所保护的作品只要求最低限度的创造高度,不论作品质量高低,也不论在此之前是否有相同或类似作品问世,只要作品是靠作者独立的脑力劳动完成,不是抄袭他人之作,即可受到版权法保护。也就是说,“作品具有某种属于个人所特有的东西,就可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而布图设计受保护的独创性和版权法要求的独创性不同,它要求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系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的结果,而且创作出的布图设计还要具备非常规性。也就是说,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不能是对他人创作的布图设计进行仿制或仅作简单的修改,也不能是那些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之间是熟悉的、常规的、显而易见的、平庸的布图设计.但是,布图设计的独创性并不要求布图设计的各部分均必须是创作者独创出的设计,创作者可以部分甚至全部采用一些常规的布图设计作为其设计中的一部分,但其组合为一整体设计时,具有独创性,即可取得布图设计权。

  目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绝大多数都以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为工具,并且把基本逻辑组件的版图设计收集起来作为“单元库”(数据库的一种)提供利用,其原理就如同搭积木,因此,这种集成电路就其每个基本逻辑组件来说,都可以认为是属于常规的标准设计。对于这种有若干常规组件互连组合而成的集成电路,对其布图设计只有在其组合作为一个整体上看符合“自己创作”加“非常规设计”时,才具备独创性条件。这有些类似于版权法中对编辑作品的原创性要求,编辑者将他人的作品按自己选定的方式编辑成一部编辑作品,如论文集、诗集等。由此看出,布图设计受保护的条件:独创性,比版权法中的独创性要高一些,要具有非常规性,但又与其有一定的相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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