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之行使,必有一定界限,超出正当之界限而行使权利,即为权利之滥用。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自应受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约束。而且知识产权要充分发挥作用,使其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则应使掌握和使用这种无体财产的人员越多越好。如果法律上仅仅赋予无体财产的创造人之专有权,而不加以限制,则不利于公众掌握或使用该无体财产,从而无法最大限度地发挥无体财产的社会效益。布图设计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对其保护既应当考虑创作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也应考虑有利于使作为社会财富的集成电路技术得以迅速而广泛的传播,使整个社会受益,实现创作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与整个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平衡,因而布图设计权不能是没有限制的权利。综观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来看,对布图设计权的限制主要有时间限制、地域限制和权能上的限制。
1、合理利用
各国在有关布图设计的保护法中,一般都借鉴了版权法和专利法中合理使用的原则,规定为个人学习目的或为教学研究所进行的复制或利用他人的布图设计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这是因为,这种使用行为不存在商业上的利用,不会对权利人的利益造成太大的伤害,而且允许这种使用的存在厂会促进社会科学、文化和技术的进步美国《半导体芯片保护法》第906条规定:“某人纯粹出于教学、分析或评价体现于掩膜作品中的概念或技术,或用于掩膜作品中元件的电路,逻辑流程图或组织结构等目的的复制掩膜作品,不构成对专有权的侵犯。”但美国没有规定出于私人目的或非商业目的利用为合理利用。我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行为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一)为个人目的或者单纯为评价、分析、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
根据我国《条例》的规定,布图设计权的合理使用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必须是受布图设计法保护的布图设计,也就是说应是已登记的布图设计,没有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第二,合理使用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个人目的或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第三,不得营利凡是出于营利目的,即为商业目的,就侵犯了权利人的利益,均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第四,合理使用他人布图设计时,不得侵犯布图设计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合理使用仅仅限于复制权,布图设计权人的其他权利不允许合理使月。另外,合理使用的数量也不应太多,否则即失去了合理使用存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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