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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与属性【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22-04-15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来源:长昊商业秘密律师(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诉讼律师)
 
一、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属性
 
(一)创意及其特性
所谓创意( Creative) ,是指人们应用智慧和附有创造力的思维而产生的创新性的主意和观点。好的创意能够给相关产业带来较大的经济价值。知识经济的核心是创新、创意,创意产业所强调的是生产中创意本身的价值。在经济高速发展和竞争加剧的时代,没有创意的产品就无法产生经济效益。我国的邻国日本、韩国依靠文化创意领域的迅速发展,提高了在世界经济和文化领域中的知名度。
文化创意本身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创意过程的独特性。创意主要是依靠人的智慧和思维而产生,因此创意的过程本身体现了独具特色的性质。这种思维和理念既可以是一种全新的观点,也可以是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前提下理念的提升。总之,创意不是抄袭和复制,也不是简单思维的重复,创意凝聚了创意人的独特思维方式,具有创新
力。
第二,创意本身易被复制,必须依托产品而得以表现。创意的产生必须依附于一定的产品而存在,其表现形式多样。现今创意往往与现代化的信息技术相结合,因此比传统产业的产品更容易被复制,从而降低创意的发挥,使创意者不愿努力去进行创新。
文化创意融入到社会经济活动中并满足了人们多方面的物质和精神及心理上的需求,就成为文化创意产品。创意产品是创意观念的产业化延伸,通常是基于创意的工业化生产的结果。文化创意产品的特点如下:经济价值和再创意的增值性。任何一件产品只有当其具有的使用价值符合消费者需要时,市场价值才能够形成和实现。文化创意产品将创意、现代化技术和经济活动联系起来,不仅迎合了人的消费心理,同时用一种新型的产业模式实现巨大的经济效益。人们一旦认可了这种创意产品及表现形式,其附加价值是非常明显的,会带动多个产业实现再创意的增值性。
社会价值性。纵观世界发达国家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就是一旦这种文化创意产品受到了世界大多数人的认可,会对整个社会领域中人的精神层面带来深刻的影响。像美国、日本的动画产品,英国的电影《哈里波特》,韩国的电视剧、生活用品及歌曲等在获得经济价值的基础上,实现了世界文化创意产品的精神认识,并影响了一代人或几代人的生活模式。因此,文化创意产品的社会价值属性必须加以认识。
具有鲜明的差异性。创意产品在每一个地方的表现都是不同的,这来源于文化价值的不同。但是,如果人们对这种差异性文化价值一旦认可,创意产品的表现非常突出,那么就会形成巨大的社会共鸣,并迅速蔓延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并且得到认同和接受。
文化创意产品必须以知识产权为依托来实现其价值。没有知识产权对其价值的确立和保护,就激发不起人们对文化产业的创意热情。而没有了创意,文化产业也就不能形成强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力。因此,文化创意产业和知识产权的发展密不可分。
 
(二)文化创意产业的内涵
文化创意产业一词来源于英国,美国等国家将创意产业称为“版权产业”。知识经济的发展必然催生创意产业的兴起和繁荣。人们意识到了能够通过自己创造性的思维和构思来获得工业社会不可能迅速得以实现的巨大经济利益。
在我国,广义的文化产业包括版权产业和其他文化产业,包含而不限于以下产业形态: 新闻出版业、广播影视业、文化娱乐业、网络新媒体产业、广告服务业、文化演出业、艺术产业、旅游业、教育业、体育业、信息产业,等等。 “创意产业强调其产业活动的源泉,主要指创意对整个产业的拉动,凡是以创意为龙头带动的产业,如动漫设计、服装设计、建筑设计、工业设计、集成电路设计、计算机软件开发等,都属于创意产业。”同时,随着新兴介质出现,文化创意产业也表现出新的产业形式,如动漫产业、网络游戏产业、数字音乐产业等。
 
(三)文化创意产业保护的必要性
文化创意产业以生产和售卖文化创意产品为特征,内容的原创性是产业的核心。保护内容的原创性是知识产权领域面临的重要任务。当前,国家提出文化体制改革,以民族文化为主体、吸收外来有益文化、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的理念和格局逐步形成。而文化创意产业作为文化产业的主体,其发展对未来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当今世界各国都纷纷提出“文化强国”的理念,但是我国在文化体制改革方面还有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对文化创意产业进行整体规划,特别是通过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方式对其涵义、形式和所有者权益及其产品价值的增值、侵权保护等方面作出全面规定,才能从整体上提高全民对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视,真正使文化产业发挥其强国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大作用。
 
 
二、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途径
 
文化创意产业的整个产业链的形成离不开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保障。对于文化创意产业所面临的众多问题,应该从知识产权的保护入手,提高文化创意产业的法律保护意识,其具体保护模式如下:
 
(一) 提高自主知识产权,提升创意能力,对版权进行保护
1.对知识产权的客体实行扩大化
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品的形式不断发展演变,亦在思想和情感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出现了很多新变化,版权的对象范围也相应扩充。中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必须加强对版权的法律保护。针对广告创意、广播电视节目创意等创意保护的特殊性,有必要对我国《著作权法》进行适当修改,扩大知识产权的客体,允许某些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意本身成为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可以保护的对象; 可以适当对作品的结构进行一定的保护,根据创意的特有属性,对其创作的规则和方法予以详细明确。这样,创意提供者的积极性会得到很大提高,发挥更大的创造力。
 
2.修改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对新型文化创意产业进行特殊保护。
现行知识产权立法并没有对新兴文化创意产品做更多的保护。比如针对互联网作品、音乐产业、动漫游戏等领域的知识产权单独立法还有待建立。而创意产业保护相对完善的美国,相继出台了《跨世纪数字版权法》、《电子盗版禁止法》等知识产权立法,韩国有《游戏产业振兴法》、《演出法》、《广播法》等对文化创意产品进行单独知识产权的立法,这些都值得我们借鉴。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一种宽泛型的维权保护制度,有必要进一步强化对高端知识产权采取特殊的法律保护,顺应文化发展的主流趋势,加大对文化产业立法的制定。因此,我国《著作权法》应该进行相应的修订,加入著作权中介服务相关法律、广告创意保护等内容,以适应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二)采取“主动保护”方式,提高产品之间的差异化
从当前文化创意产业侵权纠纷的特点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大多呈现出一种“事后保护”的态势。在保护的同时,创意产品侵权的举证、不同创意及创意产品的相同和相类似的程度对比认定都存在困难。有的侵权属于无意侵权,有的企业是对他人侵权行为的事后救济感到无力。因此,主动防止、有效预防、提高产品之间的差异化,提升核心创新力成了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课题。在实践中,应该对文化创意产品尽快进行商标注册,取得商标权。“注册时相关联的商标都应该注册,取得与文化产品相关字样,推进具有显著性文化元素的商标注册保护工作,防止抢注现象的发生。”在文化创意产品专利申请方面的意识也应大大提高,避免受到侵害。
 
(三)加强知识产权的推广,使文化创意产业保护大众化
除了对相关立法的修改与单行法律的构建之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度,创意产业创作者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不能忽略。应该积极进行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法律宣传,推广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让广大群众认识到保护文化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进行全民学习知识产权法律,了解用知识产权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创意和创意产品不会受到相应的侵害。文化产业创意产品的受众面非常广,应该在人们心中形成使用和利用文化创意产品首先以尊重知识产权为前提的理念,增强大众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四)建立文化创意产业保护平台和机构,完善版权代理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
政府通过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善和政策法规的制定,为文化创意产业营造一个适宜发展的外部环境,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将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政府应该针对文化创意产业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依法进行行政上的管理。应该逐步完善版权登记、版权信息管理等公共服务平台。
“我国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采用行政核准制,需经国家版权局和国家民政部审批,程序较为苛刻。”因此,应该明确民间自发成立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准入条件和立法,同时规范版权代理机构和版权代理行为,形成完善的中介代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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