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外星电脑公司对《楚汉争霸》、《战国群雄》、《魔域英雄传》、《水浒传》、《魔法门》、《隋唐演义》、《三十六计》、《创世纪英雄》、《英烈群侠传》、《绝代英雄》等十种中文游戏软件享有版权。
被告翁正文、叶秀娟以振华公司名义生产、销售上述游戏软件的盗版卡带,具体侵权细节有:(1)将上述游戏软件更改了名字,《楚汉争霸》》更名为《刘邦传记》、《战国群雄》更名为《战国历史志》、《魔域英雄传》更名为《丝绸之路》、《水浒传》更名为《水浒新传》、《魔法门》更名为《凯旋门》、《隋唐演义》更名为《玄武之争》、《三十六计》更名为《财神到》、《创世纪英雄》更名为《快乐英雄》、《英烈群侠传》更名为《三国争霸》、《绝代英雄》更名为《英雄无悔》。(2)将游戏开机运行的版权信息、制作信息、团队信息予以等同替换,改换成莫须有的信息;其他音响、图画、人物、动作、情节玩家感受与正版游戏一模一样。(3)将这些盗版游戏卡带通过其雇用的王晓燕向全国各地销售,销售给众多的网络软件公司,环球商行就是其中一家。(4)经申请,法院对翁正文、叶秀娟的生产作坊予以查封,现场搜得卡带浇灌记录、客户名单、退货记录、成品卡带等资料。
【案例分析】
如何判断游戏软件侵权?
通过委托鉴定,说明书比对,现场演示和勘验,法院最终判定侵权成立。
(1) 法院委托福建省版权局进行对比鉴定。福建省版权局闽权(1999)7号《福建省版权局就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10盒涉嫌侵权游戏卡的复函》的结论是,十种涉嫌盗版游戏软件除开机时将正版游戏软件的制作单位去掉和将游戏名称更改外,游戏里面的程序设计、美术画面及音乐音效与正版卡带完全一样。
(2)说明书比对。经对比被上诉人软件和被控侵权软件的说明书,除被上诉人的《创世纪英雄》与被控侵权的《快乐英雄》的说明书内容完全不同以外(前者包括“故事简介”、“人物介绍”、“游戏方法”、“摇杆操作”等四项内容,后者是“重点攻略”介绍),其余9个软件说明书中的文字说明部分均相同(只是其中6个被上诉人的说明书是繁体中文,被控侵权软件的说明书为简体中文),且被上诉人的文字印刷错误在被控侵权软件说明书中也相应出现,版式设计亦基本相同,但被上诉人说明书中涉及表格和图片的部分,被控侵权软件说明书中无相应内容。被上诉人说明书的封面上有“外星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出品”字样,被控侵权软件说明书均无制作者的署名。
(3)现场演示和勘验。在本案合议庭主持下,双方诉讼代理人参加,对部分被上诉人软件和相应被控侵权软件进行了现场演示和勘验。以被上诉人的《英烈群快传》(简称A)和被控侵权的《三国争霸》(简称B)演示对比为例:当进入游戏程序后,A显示制作者名称为外星电脑科技有限公司,B无制作者名称;A显示游戏的中文名称为“英烈群侠传”、英文名称为“Heroes legend”,B显示中文名称为“三国争霸”、英文名称亦为“Heroes legend”;A显示“我是外星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游戏小组成员苗兵”,B显示“我是金星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游戏小组成员天高”;A显示“我们组在完成一部名叫《英烈群快传》的游戏”,B显示“我们组在完成一部名叫《三国争霸传》的游戏”;A显示“本组游戏总监傅瓒老师,本组游戏美工共三人,陈仲环、余榕青、郝永强”,B显示“本组游戏总监高科老师,本组游戏美工共三人,陈兵兵、余苗苗、郝荣生”;其后,游戏中的场景、人物、音响等完全相同。现场勘验中对《魔域英雄传》和《丝绸之路》,《楚汉争霸》和《刘邦传记》的演示对比结果也基本如此。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无需进行其余游戏软件的演示对比。
(4)法院的关键论述:从技术角度看,计算机游戏软件符合计算机软件的一切技术特性。从应用角度看,游戏软件确有其不同于一般计算机软件的特点。游戏软件的主要用途是供人们娱乐,其外观感受主要通过游戏中的场景、人物、音响、音效变化等来实现。这些随着游戏进程而不断变化的场景、人物、音响是游戏软件程序设计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计算机程序代码具体实现的。
因此,综合本案事实和证据,足以认定被控侵权软件是对被上诉人游戏软件的复制,上诉人侵犯了被上诉人《三国争霸》等十种游戏软件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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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哪些鉴定对比可判定游戏软件侵权【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0-10-0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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