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合肥万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万户公司)与北京万户名媒科技有限公司(本案第一被告,以下简称北京万户公司)的法人均为钱贵昱。2006年2月27日,上海地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本案原告之一,以下简称地创公司)、上海万格科学器材有限公司(本案原告之一,以下简称万格公司)取得了易图WebDraw软件V2.0(以下简称WebDraw)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同年10月10日,万格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对于由两原告共同开发的WebDraw2.0软件,万格公司全权委托地创公司行使包括许可他人使用及签订相关合同等有关著作权权属的财产权行使。
同年1 0 月2 3 日, 合肥万户公司与地创公司签订《Webdraw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约定合肥万户公司向地创公司购买易图Webdraw软件,期限自2006年11月1日至2007年10月30日止,使用的网址为www.namedia.cn,授权使用费为4,000元。地创公司授予合肥万户公司软件产品使用的一个序列号,该序列号只在购买使用期内有效,并且该序列号与合肥万户公司所属的唯一网站域名相捆绑。未经地创公司同意,合肥万户公司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和销售该软件产品。协议签订后,合肥万户公司于2006年10月30日向地创公司支付了Webdra授权费4,000元。同年11月14日,因合肥万户公司欲变更软件捆绑的网址,其与地创公司又签订了用户许可协议,该协议的内容除软件使用的网址变更为www.namex.cn及使用费1,500元外,其余内容与2006年10月30日的协议内容相同。同年11月16日,合肥万户公司又向地创公司支付了Webdraw授权费1,500元。地创公司随后将系争软件与www.namex.cn网站相捆绑,并根据网站的网址和网站被授权的到期日期设置了一序列号,软件被许可使用的期限到期后,系统会出现要求购买新的序列号才能使用的提示信息。
2007年1月24日,第一被告北京万户公司成立,该公司成立后,即负责域名为www.namex.cn网站的经营管理(网站的域名仍登记在合肥万户公司名下),并利用原告的Webdraw软件在上述网站上从事“名片天下”的业务。同年5月11日,第二被告北京万户公司上海分公司成立,该公司随后利用上述网站在上海地区从事与第一被告相同的业务。据名片天下的后台管理系统介绍:2008年1月16日,名片天下作为阿里巴巴软件的战略合作伙伴参加了阿里巴巴在北京召开的“阿里巴巴软件互联平台发布会暨战略合作伙伴签约仪式”。在阿里巴巴软件推出的“赢在软件大赛”中,名片天下在“企业类产品”中排名第二。名片天下现已作为阿里巴巴集团旗下公司之一。名片天下加入阿里巴巴软件互联平台后,将面向阿里巴巴集团6000多收万电子商务客户群提供名片网上订购服务。2008年4月30日,在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公证员刘军与公证处工作人员徐琳的监督下,由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汪张达在公证处的互联网上进行了如下操作:上网后,在地址栏内输入网址:www.namex.cn,显示“名片天下”的首页,点击页面上的“代理加盟专区”、“加盟”、“加盟类型”,显示名片天下旗舰店需60万加盟费、卫星店需3万加盟费。名片天下在全国现有七家分店。两原告为本案诉讼产生公证费1,500元、差旅费1,790元、通过网络从第一被告北京万户公司处购买名片产生设计费56元。原告地创公司、万格公司诉称: 两原告系易图WebDraw软件V2.0的著作权人。2007年5月起(第一被告北京万户公司的侵权时间应自2007年1月成立起计算,第二被告北京万户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侵权时间自2007年5月成立之日起计算,为计算方便,对两被告侵权时间统一自第二被告成立之日起计算),两被告在“名片天下”网站(网址www.namex.cn)上未经两原告许可擅自使用上述软件为其客户提供名片设计服务。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使用WebDraw软件的所有程序,并赔偿原告人民币20万元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346元。审理中,因两被告于2008年12月中旬已停止使用系争软件,两原告遂申请撤回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软件程序的诉请。被告北京万户公司、北京万户公司上海分公司辩称:两被告与合肥万户公司系由同一股东开设。合肥万户公司先后于2006年10月和同年11月与原告地创公司签订了使用系争软件的协议,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协议上注明使用系争软件的网址即为www.namex.cn。合肥万户公司使用系争软件的目的是为了从事名片天下的业务,该业务的内容为在网上为用户设计和制作名片。后合肥万户公司为了专门从事名片天下的业务,注册成立了两被告,域名为www.namex.cn的网站遂由第一被告北京万户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合肥万户公司与地创公司的使用协议至2007年10月30日期满,期满后因合肥万户公司的疏忽未及时向地创公司缴纳使用费,地创公司也未提醒合肥万户公司,现两被告愿按每年4,000元的标准向两原告缴纳费用。
【法律在线】
软件受到哪些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首先,软件属于作品的一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根据版权法的规则,版权法仅保护软件的表达方式,不保护软件的思想,也不保护软件的功能、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
弄清楚软件的哪些要素受到保护,哪些不受保护,软件侵权也就自然清楚了。所谓软件侵权,是指侵害了某软件的指令表达方式。到底有没有侵害其指令表达方式,判断方法,主要是看两者的指令表达方式是否完全相同或者基本相同,只要两者的表达方式相同或者基本相同,就可以初步判定软件侵权成立。
上面讲的是用版权法保护软件的基本规定。用版权法保护软件是我们主要和通行的做法。软件作为一种算法,如果本身具有足够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又能和硬件结合,并能解决实际问题,自然可以受到专利法保护,不过,专利审查标准严格、专利获权手续繁杂、周期长、费用高等重重困难,很少企业寻求专利法保护,更多更通行的做法是寻求版权法保护。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案例遍布大江南北,曾代理/辩护:深圳市YD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和深圳市YD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制裁、民事追偿维权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指控深圳KL科技有限公司李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东莞市ZJ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赔偿减半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HEX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张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成功;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FG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案无罪不起诉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CYL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龙姓侵犯著作权罪无罪不起诉案;深圳市XH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被侵犯刑事维权案;深圳MR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成功;东莞市第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东莞市XL实业有限公司技术总裁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一审、二审均无罪案;厦门首例厦门QY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哈尔滨市公安局指控GL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三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指控浙江YB科技有限公司11位技术工程师侵犯著作权罪全无罪案;2018年全国五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深圳市公安局指控前华为总裁陈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上海AW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湖北襄阳市首例襄阳市公安局指控江苏XL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谢姓、周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深圳市HY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郑姓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劳动仲裁驳回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TD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姓侵犯著作权罪刑事二审减刑改判、民事赔偿减少案;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GX动力科技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四人无罪一人缓刑案;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ZW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无罪不起诉案;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被侵害维权案;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冯姓侵犯著作权罪有罪免于刑事处罚案;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指控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诉案;杭州NT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驳回案;深圳WFT科技有限公司自诉指控林姓、尹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驳回起诉案;山东枣庄HH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受理案;江苏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控姜姓、薛姓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无罪不起诉,民事驳回起诉案;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指控前华为软件工程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无罪不起诉案。
侵犯商业秘密罪专业辩护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Sspj/Index.html)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团,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律服务,全国热线:15915344883。
软件受到哪些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0-10-09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联系我们
-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联系电话:0755-26751234
- 长三角电话:15800707700
- 珠三角电话:15915344883
-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国贸商业大厦141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