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有两层含义:一是指著作权行政诉讼在程序方面的法律依据,二是指著作权行政诉讼在实体方面的法律依据.即著作权行政诉讼中的审理依据,或者说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著作权行政案件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査的依据。这里主要介绍后者。
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条文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行政案件的依据分为两类:一类叫做适用依据,另一类叫做参照依据。前者是无条件依据,后者则是有条件依据。
1、适用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由此可见,行政审判的适用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四种。
2、参照依据
参照依据特指行政规章,它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国目前有权制定行政规章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委、部(如民政部),省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所谓参照,是指人民法院以规章为判案依据时,必须先对规章进行审査,合法的规章可以适用,不合法的则不能适用。这与行政复议中.规章可以作为复议案件的适用依据,是一个显著的区别。此外,规章作为参照依据,人民法院不能在法律文书中直接引用。
有关行政机关为实施《著作权法》,颁布了多部行政规定,如机械电子工业发布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收费项目和标准》、海关发布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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