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著作权行政案件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著作权法》第55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著作权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是著作权行政案件
这一特征,一方面说明了著作权行政诉讼是审理和解决著作权行政案件的活动,而不是解决民事案件或其他行政案件的活动,使之与民事诉讼或其他行政诉讼区别开来,另一方面也表明,著作权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是著作权管理机关行使职权时作出处罚决定相对人不服而引起的,并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入民法院受理范围的著作权行政争议案件,而不是其他案件。
2、著作权行政诉讼的主持人是人民法院
著作权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主持的一种司法审判活动。诉讼的提起、受理,直到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都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
3、著作权行政诉讼是一种依申请行为,它的原告与被告具有确定性
人民法院受理著作权行政案件,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只有当原告,即著作权行政相对人认为被告,即著作权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才能依法受理,组织审判.在著作权行政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的位置是恒定的,不能互换,也不能倒置。这与民事诉讼是明显不同的。
4.著作权行政诉讼的实质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司法权,对著作权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实施司法监督这既不同于著作权管理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的行政监督,又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对著作杖行政管理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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