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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行政执法实践中,如何确定箸作权行政处罚的管辖地?【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0-08-29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但如果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更为方便的,经与行为发生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协商也可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两个或两个以上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处罚管辖权的,由最先査处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如认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确属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该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则应将案件退回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两个以上的著作权行为管理部门对行政处罚权发生争执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请其共同的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著作权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査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根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版权局负责查处:①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②认为应当由其査处的违法行为。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地区发生的违法行为。但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权管辖下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所管辖的处罚案件,如认为确有必要,可以报请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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