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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哪些人可以作为著作权行政诉讼的原告?【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0-08-3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著作权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著作权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认定著作权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必须具备三个要件:(1)必须有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和由此产生的著作权行政关系的存在;(2)原告必须是这一著作权行政关系中直接承担处罚决定的常律后果的著作权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3)作为原告的受处罚人必须认为该处罚决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的原告,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及公民,才有权提起著作权行政诉讼,成为这一诉讼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即原告。
 
       著作权管理部门不能成为著作权行政诉讼的原告。这是因为著作权管理部门在著作权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行政主体的地位.享有国家赋予的著作权行政管理职权,可以单方强制地对被管理一方,即行政相对人的违法或不当行为作出行政处理,无须诉诸法院,求助于第三方。但是,如果著作权管理部门作为非行政主体,在其他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一方,就可以以管理相对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起诉.成为其他行政诉讼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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