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时效是追究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有效期限。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时效为两年,该时效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是指:
1、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即某违法行为发生后的2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未发现这一违法事实,那么在2年后,无论何时发现这一违法行为,对违錢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法律对行政处罚时效另有规定的,不再执行两年的规定。由于行政违法行为所涉及的领域极为广泛,行政违法的情况十分复杂,行政违法案件千差万别,因此,针对某些特殊形式的行政违法案件,如果其他法律对时效有特殊规定的,依其他法律规定的时效执行,不再执行2年的规定,这样有利于行政处罚的有效执行。
3、行政处罚时效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这里的“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停止之日。例如,运输违禁品,路途中花了8天时间,应当以最后一天将违禁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期限。
4.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行政处罚时效的期限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里的“连续”状态是指同一违法行为人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如某违法行为人连续多次出售侵权复制品,其行政处罚时效期限应从最后一次实施违法行为时计算,即以最后一次出售侵权复制品的时间计算时效制度的规定,可以使未超过时效而被査获的违法分子及时得到行政处罚,有利于行政机关集中精力打击现行的违法活动,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和杜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发挥行政机关的作用。对于已超过时效的违法行为人不再追究行政责任,体现了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惩罚违法行为人,教育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对违法行为人来说,其在时效期内没有再实施违法行为,说明他已经改过自新,不再对社会造成危害,再惩罚其违法行为已没有意义;对行政机关来说,违法行为时间久远,证据难以收集,事实难以认定,行政机关为此旷日费时,却往往收效甚微。确立时效制度,可以使行政机关免受于扰,更有效地保障和促进国家各项管理工作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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