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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0-08-2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在《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关于侵权行为的具体法律责任中,规定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形式。也就是说,侵害著作人身权依法可以适用非财产的民事责任形式.如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等;也可以适用财产的民事责任形式,如赔偿损失。侵犯著作人身权可能造成著作权人的财产损失,但主要是造成著作权人精神利益的损害,如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不一定必然引起作品报酬的减少,也可能会增加。但此种行为却严重侵害了作者的精神利益,对此种精神利益的赔偿,应当属于精神损害赔偿.所以,我们认为,《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规定的赔偿损失,并不排除对著作权人著作人身权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又如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有的学者主张此种行为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有的学者主张是侵犯了作者的姓名权,无论如何是侵犯了属于作者人身范畴的精神权益,依照《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赔偿,除侵犯作者精神权益引起的经济损失外,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此外,在著作权的司法实践中,对作者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已经适用了精神损害赔偿。如对某起为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美术作品而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函中表示•“…赔偿损失的范围和数额,应根据原告因侵权行为受到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的全部实际损失,以及本案的综合情况予以确定。”实践证明,只有在充分保护著作人身权,在作者精神权益受到侵害能够得到精神赔偿的情况下,著作权的保护才能称为完整的保护。因此,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应当说是没有问题的。
 
       然而,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是无限制的,它受到受侵害权利类型,权利受侵害程度、行为人主观状态、其他民事责任形式适用情况等条件的限制.如果不问社会经济政治条件、历史文化和道德传统,任意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同样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这些限制表现为:〈1)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依照法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只能适用于对侵害著作人身权的精神利益的保护•不应任意扩大适用范围,(2)对侵权情节一般的,首先应当适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形式,而不适用赔偿;(3)侵害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益情节虽然一般,但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对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同时适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形式;(4)对精神损害情节较重,适用其他民事责任形式不足以使受害人的权益受到保护的,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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