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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0-08-25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1.   1、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这里所谓合法授权,是指复制他人作品已经得到权利人许可,已经与权利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如果出版者、录音录像制柞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了对权利人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后果,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     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复制品的发行同样也要经过许可,如果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即不能证明来自合法的复制者的,即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应当对权利人承担民事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也推定其有过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因为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出租权属于著作权人,而录音录像制品的出租权属于录音录像制作者。例如: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制片人甲)将电影的发行权、出租权卖绝给乙电影公司,如果丙电影公司出租这部电影的复制品,却不能证明是来自于乙电影公司,就推定其侵犯了乙电影公司的出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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