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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财产权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如何赔偿权利人的损失?【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0-08-2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著作权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此即推定赔偿数额规则。此规则已有许多国家采纳。如日本《著作权法》第114条规定,若侵权者因侵权行为获利,则所获金额可推定为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害金额;权利人对因过失或故意的侵权者要求赔偿时,也可用相当于正常行使著作权预期应收到的金额作为自己遭受的损害金额。虽有前款规定,不妨碍权利人请求赔偿的损害金额超过前款规定。此时,如果侵权行为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法院可酌情决定损害赔偿金额。又如,德国《著作权法》第97条规定,对于侵害赔偿,受害者可要求退还侵权者因侵犯权利所得的收入和公布该收入的账目。这种标准的合理性在于充分考虑了侵害人的收益。但如果侵害人实施了侵害行为且给受害人造成一定损失,而侵害人自己并未由此获得任何收益或收益甚少时,赔偿额或为零或极少,无异于侵害人未承担赔偿责任,显然不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违法所得是否包括侵权人所投入的成本,历来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包括,因为《产品质量法》第49条规定,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椎的产品的,有权机关可以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这里所讲的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或者违法销售的产品的全部收入。另一种观点认为,违法所得是指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到的利益,即非法利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年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由此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是以侵权人所得非法利润作为违法所得,只有在侵权人所付出的成本无法证明,也就是无法从全部收入中扣除。
 
 
       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这里“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査、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5条第2项规定:“司法当局还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其他开支,其中可包括适当的律师费。……”《著作权法》如此规定是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注重了对权利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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