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行为人因其侵害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某种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时,赔偿数额应为受害人因侵害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侵害行为造成的著作权人现有财产的减少,通常将侵害人实施侵害行为前后受害人的财产状态相比较,其差额即为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著作权人可得利益的减少,一般指著作权人在正常情况下本来可以得到的某种利益,由于侵害人实施了侵害行为而丧失了该项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成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对于侵犯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除了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外,也应当给予金钱赔偿,因为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或者歪曲、篡改著作权人的作品,会给著作权人的名誉及作品声誉带来损害,也会给著作权人带来精神损害。例如: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侵权人可能没有得到经济的利益,但却给作者带来精神上的痛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侵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利的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其中没有规定侵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也没有规定侵犯哪种人身权利所应当给予的具体的赔偿数额标准,只是在其第1。条中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書的手段、场台、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疽所以,对侵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给予金钱赔偿的标准是非常难以确定的,只能由主审法官参照以上规定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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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财产权的,如何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0-08-20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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